孙继黄
舞蹈人类学,无论我们将之视为人类学研究对象细化后的一个分支,还是视为以舞蹈为核心对象的人类学研究,其功能指向都趋于一致,即通过舞蹈对某种特定的社会文化作出阐释。众所周知,舞蹈并非人类学的议题中心,但是跨文化的人类学研究往往会探讨特定对象的舞蹈形式。舞蹈因作为一种对文化的阐释形态而常被人类学家所关注,许多原始宗教和巫术的内容都需要通过舞蹈的形式来实现,“在那些没有文字的土著民族中,艺术几乎就是其文化的公共符号,以及意义的象征世界,还有社会的背景知识”[1]3。
舞蹈是时空中运动着的特定人体动作形式,是一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不同的社会文化决定了舞蹈符号以何种律动方式与空间方式而存在,反之,人们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符号来解读其背后特定的文化风俗。因此,解释文化便成为舞蹈人类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之一。当然,要想说明舞蹈人类学的确可以用动作符号解释文化意义,我们就必须从“何以”与“以何”的角度来证实。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文化的概念,因为解释文化的前提在于确立文化是什么,进而才能讨论文化可以被什么所解释。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在其著作《文化的解释》(TheInterpretationofCulture)中说:“我所坚持的文化概念既不是多重所指的,也不是含糊不清的:它表示的是从历史上留下来的存在于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以符号形式表达的前后相袭的概念系统,借此人们交流、保存和发展对生命的知识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