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珊珊, 孙翔宇
(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生命权作为一个人享有一切自然权利的前提,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而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系统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后,死刑的存废问题便成为学界一直激烈讨论的问题。随着自由与人权观念的传播,现代社会对国家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权力产生了质疑。马克斯·韦伯说:“如果说我们能从经济发展史学到什么,那就是文化会使局面完全不一样。”[1]此论述不仅为经济领域,亦为刑法领域解决各种具体而现实的问题提供了经典论理依据——文化作为力量作用着思想与制度。
我国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从有形——造就刑法典籍章制,到无形——左右人们思想行动,最终形成我国刑法各种本土化问题,而问题的最终解决也必然要求回归到本土法律文化之中。因此,在对中国废除死刑问题进行探讨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推翻或者解释本土传统法律文化对死刑的支持。正如日本学者田荡三郎所指出的:“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2]死刑在我国由来已久,它的存在不仅是一种刑罚制度,也是我国几千年来特定法律文化和思想的反映。因此,对我国死刑存废的讨论应当在本土法律文化语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