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直面的“战场”

2021-01-16 10:18原勇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1年1期
关键词:宝岛战场精益

文 原勇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习总书记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再次引发了举国上下和各行各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

历经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如今我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在疫情的影响下,中国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2.68万件,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3875件,均保持快速增长,显示出了我国强大的创新能力以及不断增强的知识产权意识。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部分领域专利依然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以眼镜行业为例,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逐年增多,包括“傍名牌”、打法律的擦边球以及假冒商标等现象并不鲜见。那么,眼镜行业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面临着哪些突出问题?其原因何在?适应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新形势,从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出发,还需从哪些方面发力?

行业痛点:屡禁不绝的“傍名牌”和“山寨版”

对于合法商标的拥有者来说,最大的烦恼莫过于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品牌和商标被仿冒,特别是一些知名连锁品牌更是成为不法经营者仿冒的重点对象。典型的案例:2018年,家住北京丰台区的刘女士在购买眼镜时发现,自家附近两家 “宝岛眼镜” 同款眼镜售价不一样,其中一家的店员告诉刘女士,另一家 “宝岛眼镜” 是“假店” 。刘女士困惑之下,无奈地表示:自己选择“宝岛眼镜” 是因为看中了它的品牌和口碑,没想到光顾了多次的“宝岛眼镜” 竟然是一家 “山寨店”。随后,有关人士根据刘女士提供的地址来到位于北京丰台区的“宝岛眼镜”店,发现 “山寨店” 和“正宗店” 门面上确实都写着宝岛眼镜,不过其中一家后缀 “(连锁)”二字,两家店的店员服装、工牌和柜台上也赫然写着 “宝岛眼镜”,而且装修风格、所售眼镜品牌和品种也较为接近,作为一般消费者,如果不仔细琢磨和认真分辨,还真不容易看出其中的区别。其实,针对各类“山寨”宝岛眼镜,该品牌的合法拥有者——星创视界旗下的宝岛眼镜,在若干年前就开始了维权行动,在各地陆续起诉了一批“傍名牌”和“山寨版”的经营者,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却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行为。

作为国内知名眼镜品牌,精功眼镜从1993年就开始了商标维权工作,并分别在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宜宾市、海南省定安县等地取得了胜诉,同时在山东、江西、江苏、河北、广东、河南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下,打击商标侵权眼镜店及伪冒精功商标的眼镜店,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及公司旗下商标的合法权益。2020年,针对浙江台州白云精工解放路店侵犯精功眼镜商标权的行为,精功眼镜再次发起诉讼,经过浙江省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白云精工解放路店立即停止侵权精功眼镜“精功”商标(注册号:865990)、“精工+JINGGONG+图形”商标(注册号:752398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精工”字样,同时给予经济赔偿等。

另据唐山便民眼镜总经理王文江介绍,若干年前,他也曾经历过一起知识产权的诉讼:他辛苦钻研多年发明的“逍进士”基因双焦近视控制眼镜,在注册专利和商标后,正式上市没多久,就被当地一位同行以“肖进士”镜片的名头仿冒。他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多方申诉无果,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律,历时8年之久,才赢回了这场马拉松式的知识产权诉讼。此外,2020年4月,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近三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眼镜企业之间展开的知识产权诉讼赫然在列,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以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胜诉,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停止将“姜玉坤”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合理开支3020.00元。

针对眼镜行业频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有行业人士指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发展的初期,我国眼镜产业处于跑马圈地式的高速发展阶段(粗放经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中国眼镜行业在总体上缺乏核心技术,只能充当“仿造”和“跟跑”的角色。绝大多数眼镜企业重生产、重营销,忽略技术研发和品牌打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营者出于眼前的商业利益,采取“抄近路”“走捷径”的办法,导致“傍名牌”“山寨克隆”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等不当经营行为层出不穷。

现实的“无奈”:大量相同或相似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的纠纷

与上述恶意的“傍名牌”或“山寨克隆”侵权行为不同,眼镜行业还存在着由于历史或地域因素导致的大量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包括商标名称)的纠纷:典型的例子是遍地开花的“精益”“光明”“大光明”等眼镜零售品牌。对此,有行业人士指出,我国企业工商登记采取属地管理,由于地域广阔,不少地区的工商部门在所属地区受理并登记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名称,这些持有合法营业登记执照的企业也随之需要在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名称,矛盾和纠纷即由此产生。据湖南湘潭精益眼镜董事长郑世雷介绍,二三十年前,他自己开设第一家眼镜店时,由于缺乏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也未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考虑,而是着重从短期内的市场关注度考虑,很随意地采用了消费者熟知的“精益眼镜”作为企业字号名称。如今,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湘潭精益眼镜已经成为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和消费美誉度的区域眼镜品牌,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精益眼镜”商标早已为其他经营者合法注册并合法拥有,如今的他遭遇了难言的痛楚和尴尬:尽管精益眼镜的字号可以照常使用,但在一些线上平台的产品销售中,却不能冠以“精益眼镜”的名称,否则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而遭到“精益眼镜”商标持有者的起诉。此外,有行业人士指出,上述客观事实的存在,还导致了另一种结果:前几年,曾有某眼镜商标的合法拥有者,试图利用其他相同或相似字号的眼镜企业无法合法拥有该商标名称的尴尬,采取“通吃”的办法收购其他眼镜企业或收取相应的商标使用费,尽管最终并未得到相关司法机构支持,但也反映了眼镜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滞后和无序。

知识产权立法缺陷:过分注重商标注册和使用,相对忽略技术革新和专业突破

采访中,不少行业人士坦言:对照知识产权体系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突出表现是囿于以往传统的观念,过分注重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而对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保护和鼓励不够。从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20年上半年,国内三种类型专利申请达到219.5万件、商标申请达到417.0万件,两者相比,商标申请数量远远超过专利和技术申请。片面注重商标权的结果,久而久之,在不少企业经营者心目中,在知识产权与商标之间划上了完全的等号。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和认识方面的误区,在眼镜行业造成的一个不良后果,就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些眼镜企业从业者忽略了对于日常生产和经营中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和注册,导致不少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微创新”和“小发明”无法在更大范围“生根、开花、结果”,最终自生自灭,实在可惜。

未来展望:知识产权保护,尤需各方共同发力

针对眼镜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类问题,部分行业人士提出了解决之道。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国家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本着从严(严格)从善(完善)的方针,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即从当前和今后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长期以来禁之不绝的“傍名牌”“山寨克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于情节严重者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违法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和个人合法的知识产权要提高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科技创新的实践中去。与此同时,应当积极参考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做到“洋为中用”,在此基础上建立能够适应未来我国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要着力改变以往过分注重商标注册和使用相对忽略科技专利和发明的倾向,使知识产权法律从形式到内容更加科学。

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加强对会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引导。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会员企业主动维权,同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营造公平竞争和有序经营的行业生态环境。

第三,企业经营者要不断提高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加强自律,在努力做到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的同时,积极和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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