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应付之日”的确定

2021-01-16 02:54:54吴咸亮
项目管理评论 2021年6期
关键词:工程

吴咸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演变

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最高院优先权批复”)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稱“原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由开始确立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调整为“建设工程价款应付之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修改原因

自2019年原司法解释二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从“竣工之日”改为“应付之日”的那一天起,引发的质疑和争议就未曾停歇。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进行修改,解释是这样的:“因建设工程结算周期较长,流程复杂,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期限内,承、发包双方很难达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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