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亦妍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大型企业及高净值家族传承思想的加深,引发了家族信托这一新兴资产管理模式,我国的家族信托发展正呈现出蓬勃之势。《信托法》的颁布虽给长期无序的产业带来一定方向,但对于新生事物仍旧显示出不少问题。本文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家族信托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构建需要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四个角色同时具备。首先,家族信托财产是社会信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理论上,只要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个人财产,均可以被纳入家族信托财产的范畴。但实践中特定的家族信托财产往往会因为客观因素或主观意愿而受到限制,并且关于未来财产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目前仍抱有一定争议。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源头和发起者,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家族信托活动对于委托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要求。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合适的受托人选择对于整个家族信托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委托人可以选择个人受托人或机构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单一受托人或多名受托人,这几种选择各有利弊,给与了委托人充分的选择与权衡机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遗嘱信托中如果委托人已经表现出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图时,法院可以代为指定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