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文学作品侵权规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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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17:40:16刘益灯宋谱旋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刘益灯, 宋谱旋

(中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2)

许多文学作品的内涵是丰富而深邃的。文学作品以文学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而文学形象具有抽象性、隐喻性和心象性等特征。这也就是为什么从“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中,有人读出了李商隐对妻子深深的悼念,有人体悟到了诗人身世茫然、壮志未酬的苦痛。在鲁迅的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有人读出了鲁迅先生对于奇趣无穷的百草园和无忧无虑的童年生活的难忘不舍,有人却读出了鲁迅先生借由“方正、质朴、博学”的寿镜吾先生的言行所表达出的对清王朝腐朽统治的愤懑。在金庸的文学作品中,有人从“令狐冲”身上看到了他放荡不羁和达观不屈的人生态度,有人却读出了金庸想借此传达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及“不争而善胜”的醒世哲学。可见,一部好的文学作品在创作层面即富含韵味而寓意无穷,能够让读者在有限的文字中品读作者广袤的内心世界,并受到启迪或激励。而读者的知识储备、生活经验、社会阅历等,使其对文学作品的内容又会有不同的心得和体悟。

但是,规制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则却是相对确定而又不尽具体的。因此,这两者之间频频发生冲突,不断考验和调整着法律规则对文学作品本身特征的接纳程度。创作者理应拥有著作权以及由其所带来的各种衍生权利。例如,署名权即包含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荣誉权、名誉权、公众知悉权及这些权利不受损害或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有关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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