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佳乐
(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耻,古代写做恥,意为羞耻,即一个人因做了不当之事,内心产生出的愧疚、羞辱之感。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羞耻问题的系统性跨文化研究由达尔文完成,“他在相隔甚远的各个地方进行的人类学研究的结果告诉他,各地的原住居民似乎都会因为感到羞耻而脸红。”这说明羞耻这一意识会伴随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生理反应——脸红而外显出来。每个社会都会根据自身独特的文化制定出相应的行为规范与社会准则,遵循规则进行生产生活的成员会受到其他成员的尊重与爱戴,而破坏规则、做出违反文化规范行为的成员则会受到内心的谴责,产生耻辱感。具备良好耻感意识的社会成员已经将道德规范内化于心,明白自己的何种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旦做出不当行为不仅会显现出羞愧难当的情绪,还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弥补他方的损失和挽回自身声誉,并期待重新赢得其他社会成员对自己的尊重与信任。
提到羞愧,人们会联想到另一个词“内疚”,关于这两个词人类学家克里斯托弗·博姆曾在其著作《道德的起源——美德、利他、羞耻的演化》一书中这样写道:“羞耻的意思更多的指的是,感到过去所做的坏事会被别人知道,或者可能会被公之于众而产生的情感体验。虽然内疚与羞耻两者都会导致懊悔,但是羞耻更关注于外在的东西。”在这里,克里斯托弗·博姆认为内疚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自我谴责,不会引起“脸红”这一生理反应,而羞耻则是因为人们的不当行为被外界道德评价体系所否定之后,伴随着“脸红”而出现的一种心理和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