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关于公共安全涉疫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1-01-20 06:19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共安全传染病危害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自去年年底,我国境内第一例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肺炎病例(简称新冠)在武汉发现以来,我们真切地领略到了新冠病毒的极高的传染率、灵活的潜伏期及存在无症状感染者等特征的威力。从我国有效防控新冠的经验来看,疫情防控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事情,同时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但是在防疫初期,国家举全国之力全力应对疫情防控的同时,仍然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对抗疫情防控举措的各种“闯关”行为。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国家针对抗拒疫情管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了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对涉疫违法行为的立案罪名主要集中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三种罪名,有的具体案情的法律适用引起了一些争议,裁判适用的法律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否则让守法主体难以捉摸掌握守法标准。而且,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已经常态化,不能保证在今后的防疫工作中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再次出现。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为了针对稳控疫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顺应社会对明确涉疫犯罪行为法律适用标准的呼声,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依法惩治涉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出台了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相关意见①。《意见》的及时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对涉疫案件裁判适用的法律标准,为直接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杠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权威。因《意见》中关于惩治拒绝、抗击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我们主要对这两种罪名开展法律适用分析。

一、从犯罪性质方面来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项罪名为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项具体罪名,属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此类行为的实施将会置公共安全于风险之下,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根据刑法理论,规定中表述的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并不是任意的、随机的危险方法,而是与并列其中的放火、爆炸、决水、投毒方法同质、相当的危险方法,并足以造成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只要是实施了此种行为并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犯罪即告成立。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项罪名为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项具体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前罪次之。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造成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产生传染严重风险的行为。然而,从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来看,甲类传染病只规定了鼠疫和霍乱两种。新冠肺炎作为新出现的传染病,在制定法律的当时也无从预见,并未归类在甲类传染病当中。

二、从犯罪构成方面来看

下面我们以表格的形式,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采取对比的方法,找出两罪的异同点,试着寻找法律适用的逻辑闭环。

犯罪构成罪名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国家关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故意与采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危险方法同质、相当的危险方法,造成公共安全处于风险或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过失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表现

从表格对比中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两种罪名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相同的部分,也有存在差异的地方。一是犯罪主体同中存异。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二是犯罪客体不同。两罪分属刑法分则不同的章节,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三是主观方面不同。四是客观方面实施的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三、从历来不同疫情背景下的法律适用变化来看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划分为有甲、乙、丙三种类别,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规定并列入其中的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相信经历过“非典”(SARS)的人至今都无法忘记,那场疫情夺去了349人生命的疫情,其病毒的转播能力、传播速度及危害程度极为恐怖。尽管如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非典型肺炎只能作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管理。因此当时客观存在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非典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即使是存在传播严重危险或者实在的造成了非典病毒传播实害结果,从客观方面来看都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无法直接适用《刑法》第330条规定来定罪处罚。前面我们已经对比分析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说属于更严重的犯罪类别,所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罪去处罚危害性次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违法行为,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不符。

国家鉴于非典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于2004年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根据病毒的传播能力、危害程度对一部分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2008年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追诉标准(一)》②,将应当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的范围界定为实施导致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甲类传染病”进行了扩大解释。从防控疫情工作的需要和公民对疫情期间公共安全的期待来看,进行扩大解释是顺应传染病防控规律,同时也在立法原意辐射范围之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实际和防控形势,发布了2020年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同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两高两部”《意见》中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由刑法条文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直接具体表述为“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至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在防治新冠肺炎的管理秩序上形成了法律上的完整逻辑闭环,让人民群众更直接、更清晰的掌握疫情期间各种违背疫情防控的行为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起到规范指引和教育警示作用,也为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法律适用

结合国家卫建委2020年1号公告精神,根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按照《追诉标准》及《意见》的精神,在疫情期间不服从、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风险或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基本上清楚明了。

(一)行为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无视国家隔离治疗等管理规定,进入公众场所,将公共安全置于病毒传播风险之中或造成公共安全实害结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为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无视国家隔离治疗等管理规定,进入公众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未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实害后果的,可以依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定罪处罚。

实务中,存在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外出,虽未进入公共场所但仍造成病毒传播的情况。此种情况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病毒的犯罪故意,但是客观上确实违反了传染病防控规定,扰乱了传染病防控秩序,并造成了实害后果。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更加地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更为公平合理。但是在《意见》中排除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将抗拒疫情管控措施的犯罪行为的此罪与彼罪把握范围限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笔者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查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如果犯罪行为更符合《刑法》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应实事求是地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合理。

综上所述,疫情突如其来,法律不可能提前预判并做到面面俱到。在涉疫犯罪的打击和处理方面在疫情之初存在一些争议是难以避免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疫犯罪时应保持谦抑性,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之间的界限,让守法主题能够明确罪与非罪的行为界限,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不能有,那些行为可以有,从而更有利于全社会同心携手,圆满完成抗击疫情任务。

注 释

①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简称《意见》

②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简称《追诉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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