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三性”

2021-01-22 12:50:58钟梓桐
时代人物 2020年33期
关键词:微信

钟梓桐

(江南大学 江苏无锡 214000)

在当前微信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通讯工具之一这个大背景下,微信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平台和犯罪工具比如网络诈骗中用微信诈骗被害人,以及通过微信贩毒卖淫等等。笔者通过聚合案例等网站进行案件查询时,以微信、电子数据证据,刑事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在2012年到2020年之间,将微信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举证证据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2015年之后呈现爆炸式增长。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往下跌,但是从2019年可以看出涉及微信作为电子数证据的案件多达21673件。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以微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愈加广泛。

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四大类型中包含微信这类社交软件,例如微信上的通讯记录、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等。微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主要特征,符合证据的“三性”,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即应当是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用于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并且满足法律规定可以被采纳。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对于电子数据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微信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定

微信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要求微信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存在形式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即微信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要求具有合法的取证主体,取证过程合乎法律程序,存在形式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