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迁
摘 要:居住权创设于罗马法,其最初目的是为解决家庭成员无法自足解决基本生活的居住问题,带有浓浓的家庭伦理救济色彩,近代民法在吸收罗马法该目的的同时赋予其社会保障的目的。居住权作为我国一项新设的法律制度,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分析,通过分析居住权的历史起源、发展以及居住权的含义和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居住权的现有规定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几点看法,以助益于我国居住权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之建构。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特定身份关系;救济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但当时未对居住权的定义进行明确规定,且设立的方式仅有遗赠,对居住权人的义务也缺乏规定。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日渐衰微,后开始复兴,其制度和理论被其他国家所传承,由于各国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也不完全同于罗马法的规定。
一、居住权的含义及性质
由于罗马法的役權二元制度结构体系由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构成,其中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人役权下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用益权是指使用他人物品并获取孳息的权利,包含使用和收益两种权利;使用权则是在个人需要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照物的性质使用的权利,但不能将其出卖或赠与用于收益,居住权则是不同于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人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