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 谢思远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现如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大气污染、水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陆续修订和出台,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较快发展,大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涌现。但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跟踪研究发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结率较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适当和模糊性成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细化,使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更为明确和具体。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该解释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并未就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可以推出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一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包括近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作了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