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 雷 嫘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因恶意注册现象不断增加,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从多个方面施予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商标注册行为回归注册商标之初衷。本文从解析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分类、性质分析本次修改之意,明晰该法仍囿于各方面因素,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期研究,更好地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 明确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商标法》修改前,虽未将“以使用目的”明确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但从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一内容来看,生产经营活动即以使用为目的的另一表达。由此观之,商标投入使用才是商标专有权获得之根本,商标注册制度的使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后商誉的价值,而不是用以注册这一程序而增加商标价值。换言之,要遏制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就应当要求注册商标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商标具有商誉价值,即“使用”。
为了从源头板正,《商标》第四次修改,首先从明确目的入手,在第四条中增加了 “以使用为目的”,将其作为核准获得注册商标的标准。另外,第四条除了增加规定注册商标的目的,还增添了“恶意”一词。此次商标法修改稿之初并无该词,但因为目前存在大量企业的“防御商标”,对此类申请一概予以驳回明显不甚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