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勒巴尔申•巴合提哈孜 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站上以“互联网保险”为搜索词,搜集到2018-2019年关于互联网保险案件总共56例,分析整理发现因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占约2/ 3。通过对此类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保险人因为格式合同及其说明篇幅的长度难以在网络销售界面全文展示,所以一般会提供链接跳转阅读的方式呈现保险条款全部内容,因为法律未具体规定链接的效力,所以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其有着不同的认识,导致裁判时对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结果。从表面看,是需投保人自行点击的“链接”在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中的效力问题。[1]究其根本,实则是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无具体统一的规制标准。所以出现法官自有裁量权无节制,对于相似的互联网保险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下面将例举说明义务履行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刘某某、赵某某等与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2],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为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理由如下:保险人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应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