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冬峰 抚顺市东洲区委党校
引言:社会在走向繁荣发展的同时,社会信用的重要性逐渐得以显现,由于社会各个主体的信用评价价值越来越高,而良好的社会体系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政府部门为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转,不得不采用监管措施保障信用体系的发展,通过相关的法规条文对社会各个主体的信用状态进行评价,对其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此外,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信用监管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信用记录,另一方面是信用记录在社会中的具体运用。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社会信用监管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在于相关法律条文不够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只是通过正向评价的方式对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进行了监管,而没有涉及到失信惩戒的相关内容,法律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为社会信用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此外,像《慈善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因其不涉及社会组织,对社会信用监管工作起到的作用甚微;另外,在社会信用监管过程中,政策文件无法起到法律效用,导致其无法成为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进行信用惩戒时,缺少法律授权这一环节,使得信用监管失去其效果。
(二)缺乏部门联合惩戒条件。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的存在,一方面是为社会信用监管提供后台保障,另一方面是要对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