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 河北 衡水 053000
衡水市桃城区位于河北省东南部,是衡水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为进一步分析研究桃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情况,近几年来,我先后走访桃城区所有乡镇村庄农户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就桃城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问题形成自己的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探索了一套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桃城区委、区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先后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深入调研,认真谋划。各乡镇办相继成立了土地流转领导小组,确立了工作重点,制定了工作措施,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二)呈现了土地流转快速增长之势。近年来,随着桃城区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及一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呈现快速增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呈快速发展之势。截止2019年底,桃城区土地流转面积10.23万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32.45%,流转比例高于衡水市平均水平。
(三)培育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经营主体。多年来,在扎实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培育了一大批有规模、有效益、有潜力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起到了显著的示范效应。
(四)有力的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一方面,土地流转使农民在流出土地时直接受益。另一方面,流出土地的农民经培训后,有的被返聘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就近打工,成为农业工人增加工资收入,有的则转向第二、三产业。
(一)土地流转的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尽管桃城区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流转的规章制度,但调研中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流转在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承租方之间私下进行,没有履行规范的手续。二是服务平台不完善。尽管大多在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于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尚未形成,流转信息不及时、不对称,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沟通。三是流转后成效明显小于预期。
(二)经营主体参差不齐。一是经营主体存在发展盲目性。这些投资者中,有的对农业项目认识不足,有的没有生产技能,有的没有市场销售渠道,更有甚者为了套取政策补贴,加之有些地方盲目抢项目,对项目评估不够,导致一些项目中途流产。二是经营主体中懂农业、会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较少、专业人才匮乏。
(三)政策滞后影响土地流转。一是奖补政策缺乏严密性。实际中,多数地方是直接补给承包农民,影响了一些专业大户的种植积极性。二是没有建立流转价格市场动态管理机制,土地流转价格普遍高于收入预期,远远高于实际市场价格。三是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力度不够,没有设立专门的扶持专项资金。
(四)一些农户惜土情节客观存在。有些农户长期种地,视地为子,怕失去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另外,一些农户对流转费期望值过高,超过了受让方的承受能力,使流转双方难以达成。
(一)进一步提升农业规模经营的理念。一是各级干部要提高认识。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要强化政策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农业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鼓励创新,为流转农户和投资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靠改革创新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二是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农民是土地流转主体,应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组织村民到示范点参观学习,让农户亲眼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疑虑。
(二)土地流转要确保规范操作。一是流转平台要规范。支持相关部门健全服务平台,研究制定土地流转运行规范程序,完善服务网络,积极发布信息,发展多种形式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基层土地矛盾纠纷调处仲裁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流转程序要规范。无论农户自主流转,还是农户委托村组织流转,都要按照流转程序严格进行。委托村组织流转的,要引导农户递交委托流转申请书,避免矛盾隐患。三是流转合同要规范。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减少不规范协议的签订,避免流转口头约定。
(三)土地流转要突出实效。一是规模经营要贴近实际。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年限。应根据地域情况、产业特色,制定符合发展的流转时间。另一方面,适当控制土地流转规模,既不盲目求大,也要保证适应持续发展的需要,一般来说,500亩最为适宜。二是流转形式要灵活。在形式的选择上,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围绕项目做成做大做强,合理确定流转方式。三是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应尊重农民意愿,实际工作中,以引导为主,不下命令、不排队、不评比,不搞强制推动。
(四)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一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打造一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二是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支持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等,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发挥带动作用,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产品市场+家庭农场”等发展模式。三是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培养农产品领军企业。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龙头企业,推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