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蓉,谭祎瑶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 中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志愿者(1)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在专门国家机关的主导下,自愿、无偿利用自己的时间、专业技能以及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非营利、非职业化援助,为帮助矫正对象矫治其病态心理与异常行为,监督管理其参与活动、学习就业技能,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人员。参见田兴洪.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58.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柔性”矫正方式,具有社会参与性的特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充分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这不仅利于实现社区矫正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对于降低行刑成本、促进和谐社会与社区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复杂多样,需要吸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不仅有助于强化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的建设,同时也是提升社区矫正实施效果的关键,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2)就目前现状来看,全国各地志愿者招募渠道正在不断探索与拓建中,为建设专业性强、参与范围广以及服务效果佳的志愿者队伍而努力。例如江苏省司法厅号召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加入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推进会以及开展培训等形式规范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