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慧强,谷平华
(1.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2.湖南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南 长沙 410001)
网络文化产业巨大市场及其广阔前景成为投资者乐园的同时也变成了投机者的狂欢场,隐藏于网络的各种黑灰手段在个人英雄驱动、团体利益驱使甚或国家利益博弈下趁势进入网络文化产业领域并形成黑灰产业链,这对网络文化产业政策调整和法律规制提出了诸多挑战,亟需在重新审视产业治理中法律适用范围的跨域性、法律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法律客体行为的偏好性以及法律边际效应差序性的基础上重构网络文化产业法律治理的规范秩序,以厚植网络文化产业法律治理的伦理基础,推动多种治理手段一体协同,并通过加强代码规制和风险控制增强技术防范和法律治理能力。
网络文化产业是一种产业新业态,它是互联网将新闻、影视、图书、娱乐、休闲、体育等文化产业类别整合接入到网络端口、平台和程序中的产物(1)在国家统计局最新文化产业的分类中,网络文化包括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的辅助生产等,涉及创造与表演、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文艺培训、广告服务、设计、会展、旅游、租赁、版权、复制等众多门类。参阅余清楚.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58.。在此语境下,互联网实现了技术、文化和产业的纵深融合:技术是外向度的生产力,可用于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同时技术背后的制度规范、标准体系也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