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阳,王 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最早在1956年美国的达特茅斯大学举办的研讨会上由麦卡锡提出,标志着人工智能的诞生。人工智能问世以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出的一系列产品相继投入到医学、军事、教育、司法、卫生等多个领域,给人类带来便捷、高效、节约劳动力、降低成本等多种益处。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产品逐渐变得更加机器智能化、思维独立化、行为自控化,这无疑会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质的飞跃和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我们应警惕人工智能产品将会给我们带来的风险甚至是刑法层面上的潜在犯罪。由人工智能所组成的人造世界是否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创造性替代自然世界?人工智能产品是否会被诸如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不法分子加以利用而成为他们手中违法犯罪的“利器”?甚至人类是否会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产品而惰性越来越强,最终落入被动局面?
根据人工智能产品性能和智能化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强人工智能产品和超强人工智能产品。[1]弱人工智能产品,是指不具有独立思辨意识和控制能力,只是单纯的对指令进行操作,不具有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功能。[2]如击败了当时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象棋大师加里·卡斯帕罗夫的“深蓝”机器人,依靠其蛮力“强记”,根据“固定”程序逻辑决策,穷极各种可能性进行筛选,选择其中最佳的策略,若卡斯帕罗夫可以预判10步,则“深蓝”可以预判12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