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芳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
自然法不是真实的法律,而是人类用来论证政治主张的假说。尽管它是一种假说,但却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而不是随意的杜撰。自然法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那时自然法已被用于论证人类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在不同历史时期,自然法被赋予了不同的政治主张,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自然法中符合人类对美好社会期待的精神被保留下来,凝聚成自然法的基本主张。
学者霍布斯提出,自然法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因为人的权利与生俱来。尽管这与我们现代社会所强调的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不同,但是在自然法的体系中,义务并不是天赋,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社会没有形成之前,每个人作为个体独立生活,此时的人拥有天赋的生存权利以及由生存权衍生出的对其他事物的权利,而不需要对任何人有义务。诚如霍布斯所说,“人只有不折不扣的权利,没有不折不扣的义务。”[1]所以,在自然法学家这里,义务属于社会范畴,而权利才是自然范畴。
自然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这正是基于人的天性考虑。“自然法的全盘基础一定不能在人的目的,而是得在其开端。”[1]在霍布斯看来,人的天性就是这里所说的开端,亦即人的自我保存欲望。自我保存是每一个生物的本能,人更是如此。但是,人的自我保存与动物不同,动物是无意识地去顺应外界的环境,仅仅出于本能,但人不仅局限于本能,人在本能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的意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