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丽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1]自甘风险原则有比较悠长的历史,它起源于罗马法,许多国家的立法把这一规则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但在我国的立法上迟迟没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对适用范围进行反复论证后,最终在《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规定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对于这一新确立的规则,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将会影响到将来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2021 年1月4 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一起民事侵权案件(1)案件中的原被告均为羽毛球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和案外四人在进行羽毛球比赛时,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原告赴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作出判决,案件中羽毛球爱好者宋某诉周某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