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华 王致民
摘要: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使得处于弱势方的被害人因举证能力有限,通常得不到完整的救济。实践中,处于资源优势的加害人,往往以其排污达到当地的排污标准证明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进而推卸环境侵权责任。降低环境侵权责任的“入围底线”已经成为国际环境侵权救济趋势。本文拟通过明确排污达标与否与行为是否违法的无关性以及明确违法性并不是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两种途径,降低环境侵权责任的“入围底线”,为更大程度上实现被害人权利救济及污染防治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排污标准;违法性;环境侵权;责任构成
一、问题之提出——以排污为切入
排污是否达标所依据的排污标准的性质是什么?排污标准是否可以成为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环境侵权较之一般侵权的有哪些特殊性?违法性是否是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环境侵权责任“入围底线”的问题,换言之,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内降低环境侵权责任“入围底线”就成为实现对公众利益保障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降低环境侵权责任“入围底线”途径有二,符合其中任何一条都应该认定施害方的环境侵权责任,以下将详述之。
二、途径一:排污标准与行为违法性的非必要联系
(一)排污标准的地位界定
排污标准,就规范意义而言,属于行政规范范畴,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其制定目的在于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限制行政机关的活动范围,确立行为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