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徐磊
1994年《预算法》的出台,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约束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财政资金的规模、结构,乃至财政的定位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因此,现实条件要求对1994年《预算法》的定位、宗旨和管理模式等进行全面改革。
1.1.1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政定位的变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现代预算制度能够保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建立现代预算制度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第一要义[1]。 事实上,现代预算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法律保障,然而1994年《预算法》的定位仅仅停留在规范财政资金、约束政府间财政关系和适应分税制改革上,并未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层面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预算法》的定位和宗旨迫切地需要得到改革,从而更好地契合现代财政制度。
1.1.2 旧《预算法》内容远远滞后于财政改革的现实
20世纪初期,我国财政管理领域经过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在内的数次改革。不难发现,1994年《预算法》的原则和内容已经与时代脱节,远远滞后于财政管理领域改革的现实情况。
1.1.3 财税领域出现的问题需要加以规范约束
分税制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问题日益严峻,加剧了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