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喜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根源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这一问题被我国学者认为是“合同法最基本的问题”(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99.或“契约法理论和实践的根本问题”(2)李永军.合同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39.。在合同法理论研究中,围绕合同效力的根源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解释,即“意志论”“原因论”和“关系契约论”。“意志论”认为自由意志是合同效力的最终来源。“原因论”主张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于合同是基于正当原因缔结的。“关系契约论”则认为合同的拘束力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对此三种理论的归纳,参见谢鸿飞.合同法学的新发展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34-39.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归纳。例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关于合同效力根源的理论有意思主义、功利主义和信赖理论,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8-261.。晚近的学说则主张合同效力是法律承认的结果,是为“法律承认说”。
在诸多的理论解释中,“法律承认说”值得关注。不仅因为该理论在国外有支持者,而且因为其为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国外,德国学者拉伦茨教授认为,仅凭合同的约束无法使当事人遵守合同,实定法中必须承认合同是一种法律上有效的行为,因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既是当事人自我意志的约定,也是法律制度对行为承认的结果(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 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