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物质性人格权的精准保护
——以“继母虐童案”为背景展开

2021-01-29 03:04:37刘树国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儿童

刘树国

(四川民族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1)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三大基本物质性人格权,三大权利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和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均以自然人的身体为载体,身体权是健康权的基础,没有身体权的人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就没有健康权的人体机能发挥的完善性[2],严重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死亡即生命权的终止。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其权利质量直接关涉精神性人格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例如,一次毁容行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生理健康,还会对被害人的肖像、名誉、心理健康等精神性人格权利造成侵害,甚至会影响到被害人的入学、就业等其他权利。我国《宪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均有对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明确规定,立法上已经实现了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

但儿童的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状况则不容乐观,各种侵犯儿童物质性人格权的行为仍经常见诸媒体报端,尤以虐童行为为甚。在2020年四月份的短短几天内,媒体就相继爆出黑龙江佳木斯和四川彭州两起较为典型的继母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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