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 磊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苏 南通226019)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为刑法第291条之二(本文所称刑法均不加书名号)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处理,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后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定之时就曾引起激烈讨论,焦点主要在于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单独入罪的必要性,如何处理好刑民两个部门法的关系,以及“刑进民退”是否符合国家治理之路的质疑,等等。笔者认为,刑法第291条之二的施行,不仅体现了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之特有属性,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而且可以与《民法典》第1254条相得益彰,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对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规范的解释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审理高空抛物意见》)。《审理高空抛物意见》对故意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