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恒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国有股份制银行无论是法人治理、市场份额、资产质量、资产规模,还是创新能力、经济效益,相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具有竞争优势和政策优势,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于服务主体对象是农民、农业等是弱势群体和产业,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影响,还属弱势金融机构。不仅历年亏损挂账多,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低,而且体制机制创新步伐较慢,最为关键的是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为了改善这种落后状况,从2003 年起,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开始走出低谷,历史包袱有所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提高,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呈现出民有资本官营化、“三会”权力制衡机制失效、偏离合作制属性等异化现象,我们必须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修正,因为这不仅关系着改革的成与败,也关系着解决“三农”问题的国家大计。
从现有文献上看,国内外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模式的路径研究逐渐引起了理论界和实业界的重视。
在国内,虽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一直是经济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讨论的内容包括产权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经营目标等多个方面。但目前从法律视角层面学者们研究关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屈指可数,现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到底是如何设立和运作的,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学者们的观点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