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0时0分18秒,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某区某药业有限公司库房发生火灾,此次火灾烧毁大量成品药剂、外包装、办公家具设备及彩钢板房等物品,火灾过火面积约3450平方米,火灾发生后,支队立即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起火建筑为某药业有限公司1号库房,该公司2009年3月成立,库房建设时间为2014年,墙体砖混,房顶及梁钢结构,库内存放药品为片剂、胶囊剂、注射制剂、口服溶液、颗粒剂、非药品、外用药品、中成药八个剂型品种。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某药业有限公司1号药品库房内由东向西第五组、由南向北第四格货架。主要依据:
1.起火建筑位于某药业有限公司院内的1号库房;库房东西长102米、南北宽50米、中脊高8.1米、南北两边高5.76米,库房四周墙面为混凝土结构,库房顶棚为钢架彩钢板结构,库房主体结构基本保持原状,整体呈现东南角较重的过火变形、变色痕迹,库房内部药品中部、东部全部过火,其他区域受烟熏未过火,整体呈现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蔓延。
2.库房内东南角高位货架区由东向西第五组、由南向北第四格货架的钢质结构呈现向内弯曲的受热变形痕迹;
3.监控视频证实,12月4日22时52分库房内高位货架区由东向西第五组、由南向北第四格货架有火光产生并迅速增强,同时在该部位库房顶部“工”字形钢梁侧面及对应顶棚处出现明显反光点。
4.经调查询问第一发现人王某,于2018年12月4日23时48分许发现1号库房东南角处有大量黑烟冒出,巡查员开打库房门后库房内火势较大,人员已无法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