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箴书中的公牍研究

2021-01-31 14:37曹菁菁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官员

曹菁菁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公牍(或称公文)作为清代官僚系统中最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在官府的日常行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以往学界对公牍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形式(或结构)及演变的探讨,关于其在官府日常行政中的具体作用则较少关注。同时,尽管清代官箴书中收录了大量的公牍文献,但并未引起官箴书研究者的重视。其实,公牍的意义远非我们所认为的那么简单。除了信息的传递,公牍还承载着大到社会治理,小到行政效率的提高等方面的意义。因此,对清代官箴书中公牍内容及其传播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公牍类文献在清代的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

一、清代官箴书中的公文常识介绍

清代官箴书中的公文主要涉及行政公文的往来,根据不同行政主体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上行文是指发给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如详文、禀启、呈文等;平行文主要是平级或没有隶属关系之间往来的公文,如移文、关文等;下行文是指发给下级单位的公文,包括告示、牌票、谕贴等。

(一)上行文

由于上行文主要发给官员的直接上级,故尤为清代官箴书作者所重视。如觉罗乌尔通阿指出:“凡申上之文,有详、有禀、有验、有呈,其类不一。州、县职司民牧,申报之件,难以枚举,无论巨细,均为上司所寓目,最宜慎重。”[1]121不同名称的上行文有不同的功能与内容,官员在书写时要根据事件及与上级的隶属关系谨慎选择适当的公文。如知县在上行直属行政部门——府厅、直属州、提督、布政使时俱应用申文[2]383。而当上行副使、副将时则应用牒呈,上行总兵俱用咨呈,上行无相辖关系的上级部门如都司、参游以下各武官则可用平关手本。对于清代地方官员而言,常用且重要的上行文主要有申文(包括详文和验文)、禀帖、谳语。

第一,清代的申文包括验文与详文两类。验文是日常行政中比较常用的一种公文,主要用来“向上级报告、说明一般情况,或者用于报送有关文件,解送赋税钱粮、押送递解人犯、申报上任回任日期等”。因此,验文不需要上级批示,上级查验后备案存查,其只具有一般报告的性质,但是,由于“解送钱粮、物品还要给差官员役文批以便由收到衙门批回,解押送人犯的还要由接收衙门出具收管缴报,这种验文因为是折式,所以又称作验折。清末这种验折又往往称为申文,申文便不再包括详文了”[3]。详文的主要内容是地方官员就一些具体政策(或事项)向上级的请示,属于比较郑重、正规的一类上行文书。黄六鸿解释说:“夫详文者,详言其事而申之上台者也。贵在源委清楚,词意明切,而陈以可否之义,静候宪裁。其大者不过刑名、钱谷、地方利弊之事。……夫详文亦有司之要务,且详之其行与否,均关有司体面,故事非不得已,亦不可轻易动详。”[4]271

第二,相对于正式的详文,禀帖则相当于官员之间往来的私信。一些不便在正式公文中说明,又必须向上级反映的问题,即可用禀帖向上级说明。觉罗乌尔通阿指出,详文大都是由各府经承拟批,上级长官根本无暇过目,“禀则无不亲阅,遇有情节烦琐,不便入详,及不必详办之事,非禀不可。……凡留意人才之上官,往往于禀揭审视疏密,虽报雨请安各禀,亦不可不慎。蒙头盖面之文,土饭尘羹之语,最易取厌,尽汰为佳”[1]123。除此之外,新任官员向上级报告莅任、请假、节日问候以及祝贺上级升迁等都要使用禀帖。因此,作为详文的补充,禀帖的内容既有可能是公事,亦有可能是官员对上级礼节上的问候。

第三,谳语。清代法律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徒以上案件),州、县审理完毕后还须上司衙门覆审。地方官员在审理该类案件后对其总结的判词被称为“谳语”,以区别州、县自理案件的判词。谳语,又称看语、审单,黄六鸿解释说:“夫所谓看语,乃上司告词批审,与本县详宪之事,覆批究拟,而审明具狱之情罪以谳者也。不曰审语、曰看语者,以所谳不敢自居成案,仅看其原情以引律拟罪,而仰候宪裁也。”[4]347

(二)平行文

清代地方衙门之间所使用的平行文主要是移文和关文。据《大清会典则例》记载,直隶州与非其所属之知县;知县与府首领、州同、州判;不相辖的州、县之间;知县与本城专千总之间,皆用平行文[2]384。徐望之指出:“平行公文以交接、转行、会办、商议等事件居多。若过事谨严,固易招侵越之忌,若专图诿卸,亦难免溺职之愆。盖同官相处,唯在和衷共济。故属词卑亢,但如分之所宜。推敲裁量,是在其人,非易言也。”[5]98

(三)下行文

清代地方官员发布信息常用的下行文主要有告示、谕帖与牌文。

第一,告示在地方社会的信息交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被地方官员视为制约胥吏作弊、与民沟通的重要手段。如一些官员会在上任之初即要发布告示,以向地方行政人员与百姓说明自己的决心与施政风格。在日常行政中,地方官员还经常通过发布各类禁止性告示,以期维持地方社会秩序与风俗。清人即对告示的内容与功能总结道:“文告以□邪救敝为务,然宪示所该者广,不比监司郡邑止据一地而言,即于两浙则泽国之民情土俗,异于麓陬八府之繁简,净淳异于三府。然其钱谷、刑名、吏治、官方以及科□履亩、社鼠城狐约略从同耳。夫诚约必切中时弊,方于振俗有资。”[6]111除此之外,在百姓的眼中,地方政府所发布的告示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他们有时还会通过请求官员发布告示来保护自家的财产[7]。

第二,谕帖与牌文亦是地方行政中常见的下行文。谕贴的文字通常较短,主要是清代官员在对属吏、士绅、百姓发布命令或指示时使用。地方官员审断案件,要通知宣示,则被称为“堂谕”。清代牌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凭证性牌文,如编排保甲后,官府发给百姓令其悬在门上的门牌,牌内记载本户人口、身份及其治安条例等信息;另一类是指令性牌文,如催缴钱粮、拘提人犯、发布命令、派送文件、通知等事项,都要发布牌文。由于牌文传递主要依靠衙门的胥吏,故极易被不法的胥吏利用来敲诈百姓钱财。

综上所述,在清代官箴书的作者看来,这些公文常识最应为清代地方官员重视,因为,它们在地方行政重要事务的沟通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对清代地方官员来说,他们不但要对不同的公文有正确的认知,还需要熟悉这些公文的写作规范及其相关的礼仪。

二、清代官箴书中公牍书写技巧的传习

清代官箴书中对公牍书写技巧的传习,主要是为了打破胥吏对公牍书写知识的垄断。如陈宏谋在《饬属留心文檄檄》中指出:“地方有司,身膺民社,凡上下所行之文檄,皆为民生起见,千里相通,两心相印,将在于此。本都院每有檄行,无不批沥寸衷,以相商榷。”但地方官员往往将公牍全部交由胥吏处理,自己对其则一无所知。“乃檄行之后,实心经理登覆详明者。不过数员。其余偶一面询,有全然不知者;有答非所问者;有面禀如此,而覆文又不如此者;有惯用笼统套语,而本案紧要之处全不照应;有铺叙向来例案,而实在情形,却不如此者。推求其故,大都奉到文书,官不寓目。”[8]93正是由于官员对公牍的忽视,才会出现徐望之在《公牍通论》中所言之情况:胥吏可以通过对公牍写作技能的垄断,把持地方政务、徇私舞弊甚至挟制长官[5]2。觉罗乌尔通阿将此弊端说得更加概括:“衙门文案,悉属胥吏掌管,逐日送签画诺,与本官最为亲近。惟文案在手,故得以舞智逞奸;与官密迩,故能窥伺喜怒,而百计中之。胥吏之害,昔人论之详矣。”[1]29为改变这一“强吏弱官”的现象,清代的治国精英则强调官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处理公牍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防止胥吏窃权、作弊。如徐望之称道:“夫县治为我国现时政治组织之单位,而县地方之官吏为行使治权之初级人员,今欲澄清政治,穷源究本,必须此项人才,明白治理,晓畅公文。务使担任公务,事必躬治,牍必亲裁。素谙者勿假手于人,未娴者亦力学以副。”[5]2

(一)公牍书写的基本原则

由于公牍在官员的行政中起着沟通信息的重要作用,故其书写不能像其他文体一样随意,否则不但会降低信息传递的效率与准确性,还有可能影响地方政府政策的实施。陈宏谋多次在发给下属的文檄中指出:“上下文禀,均关政治,遗漏含糊,殊费参阅。”[9]97谢金銮在强调官员掌握公牍书写的重要性时亦指出:“文字为居官紧要之用,有不可全赖于幕宾、书吏者,假使详文、禀帖,上不足以耸动上司;札、谕、告条,下不足以耸动百姓,则虽有良法美意不能自达,而奸宄乱政之徒得以施行毁害之术矣。”[10]因此,清代公牍的书写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要保证信息准确,特别是发给上司的申文,尤需慎重。觉罗乌尔通阿指出,申文的书写“如事未明显,未可冒昧禀陈,案须酌议,不可独出己见。即如命盗之件,或不能速结,详请展限;或难以悬定,先报供情。此等申文,切不可说煞,须含蓄以留地步,庶将来结案,不致大费周章。又如疑似之案,须知归注,有归注则专一而无两歧之病。……余如催科、交代、水旱灾征,以及户婚田土,一应申详之件,概可举一反三。要之,不外乎慎。昔人有言:‘无凭据不入详,有疑心不下笔’,诚至论也”[1]121。

第二,要语言简洁,态度诚恳。关于公牍烦冗之弊带来的烦恼,陈宏谋指出:“上下衙门一切文案,紧要情节,一字一句,不可减少,其无关情罪者,虽连篇累牍,总属繁文。本都院前任将繁简体式,先后胪列,各属颇知遵守,案牍渐归简明。今兹复任,查阅文案,复觉繁杂。查其所以改之故,并非上司别有檄行,不过各属漫不经心,任胥混办,以致非冗杂则遗漏,案由不明,难于核阅。”[11]6因此,理想的公牍应是:“其词贵简净,毋冗其意;贵诚实,无欺其商酌请示之处;贵婉曲,毋径情其申辩剖析之处;贵和平,毋急然后览者易于入目,而亦易于见听。否则纷纭满纸,徒废笔墨。”[4]277“一切上行公文,须明白晓畅,不可率略晦塞上司,走马观花。上司之幕友亦多不耐烦思索,须令一目了然。”下行公文亦然,且最忌官员用套语,如告示“但须简明,不可烦琐,宜剀切不可通套耳。简则易记,明则易晓,剀切则入情入理,百姓自然感动”[12]。

第三,要条理清晰,合乎情理。条理清晰,使读者易于理解,合乎情理才容易说服别人。黄六鸿举例并总结道:“如言刑名,应宽者,则据其实可矜恤之情;应严者,则举其法无可宥之状。如言钱谷,应追者,则举其侵吞逋抗之奸;应免者,则举其艰难穷困之苦。至于利所当兴,则举其所以利民者何在;弊所当革,则举其所以害民者何存,总宜事理透彻,出之委曲详尽。使阅之诵之,其可喜可怒可泣可悲之情,不觉其油然而动,勃然而生,则虽欲不从吾言,以为可否得乎。”[4]347特别是对下级或百姓所做的告示,更要“于简切之中,务将崇卑贵贱逐项申明透彻,勿以胪列而反致漏逃。若一节之摘厘则于详晰之中,务将前后利弊彻底沽出、指明,勿以单词而视为可略……毋使下视具文嗟套语”[6]112。

(二)公文程序的规范

公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其具有一定的程序化特征,不能够随意改变。刚毅就指出:“我朝□历代之成法,参酌损益,一字一牍,皆有程序。”[13]214程序划一的公文无疑可以提高文件拟制、阅读和处理的效率。清代关于公文书写技能的传习,首要注重的即是关于公文程序的认知与规范。公文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的公文格式,二是公文叙事的逻辑结构。

关于清代地方行政中的公文格式,黄六鸿指出:“凡本衙门及上司各衙门文书往来,自有一定体式。惟遵照旧例,但凡州、县所常用通套文移,虽或各处稍有不同,而大体亦不过如是。”[4]265可见,清代地方行政中的公文格式变化较小,故清代官箴书多通过对常用公文模板的收录为他人提供借鉴。规范的公文格式包括发文者的官衔与姓名、事由、正文、结束语、受文部门责任人、行文日期、发文者签押及相关印章等几个部分。其中,日期则要具体到某日,发文签押者亦要具体到每一位拟稿的书吏。如此,不但便于日后查阅,如若出现问题,亦容易找到负责人员。

公文叙述的逻辑结构主要依靠官员不断地临摹练习。清代时,一些官员做参考的官箴书中不但收录常用公文格式的模板,还收录自己或其他官员比较有代表性的公牍文稿以供他人临摹。徐望之还曾总结清代公文的逻辑结构,他指出:“公文之结构,自其实质言之……虽名称各异,详简互殊,总不外依据、引申、归结三段结构而成。”[5]176所谓依据,顾名思义,即是该文论述的根据。依据可能是法令、前案、先例、事实甚至是他人的来文。引申即是在依据的基础上对所要讲明的内容进行陈述。陈述的应是全文的主题,要求信息准确、语言简洁、入情入理。陈述之后,作者还需将自己所述观点或缘由进行总结,以申明所指,即徐氏所谓归结。归结犹如全文的点睛,故须条理清晰、态度诚恳,尽可能使阅读者信服。这三部分内容层层递进,构成了清代公文叙事的基本逻辑。当公文所述内容比较复杂时,则会出现三部分互套的情况,如依据中套有依据、引申、归结,或引申中套有依据、归结等。总之,清代行政公文的内容无论如何复杂,都不可能脱离这三段式结构进行叙述,亦是其“与其他文字可以翻陈出新者迥不同”之处。

(三)司法案卷的制作

对词讼案件的处理情况,是清代考核地方官员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司法案卷是否规范及其中文书能否证明官员判决适当对于地方官员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清代司法案卷由原词、票案、投词、到单、供状、招状、审语、议得、照出依次组成,“若奉上行者,止将票案删去以卷序成详文体式,粘同原批词,面上加一面呈,声说奉批缘由申缴,候批发发落”[4]358。其中,以供状、招状、审语、议得、照出最为重要,案件是否处理得当主要以这五项为依据。如黄六鸿就总结说:“凡案总要口供与原词合,看语与口供合,叙招与看语合,定拟与招、看合,其照出与拟内之例合,则无余事矣。”[4]346

第一,供状与招状是官员判案的重要依据。潘杓灿指出:“问拟罪案,虽云久告不离原词,而尤以初招为主,招状又以口供为主。”[14]84供状即是口供,招状相当于犯人的自白书。《未信编》中解释说:“供者,具也。鞫审之际,两造以口具白事之始末也。上官讯问,犯证对答而叙之。”招状是“曰问得者,问官之起语也。曰一名某人者犯人之供称也”[14]85。可见,供状侧重于官员与犯人之间的问答,招状侧重的则是犯人的自述。其中,口供并不仅仅是问答的实录,还需要经过一定的修饰。如“口供杂乱无绪,不妨略叙简净。有意晦不明,不妨略改醒亮,但不得混删要紧承招问罪字眼。口供要俗话,不可添出太文字句。口供酌定仍令该书誊过,并原稿缴进不可存遗在外,致滋口实”[4]346。其最终的目的是要使之合乎情理,否则难以令人信服。招供则要求“俱照本犯原日实情实景供序,一字笼统含糊不得。独是不合如何,又不合如何,则一定规矩不可少也”[4]356。

第二,招状中不能尽举之事项,如赃物的清单与归处、案件的逃亡人员等则要单独列出说明,称之为举照。举照分照出与照提两种,《未信编》中将其解释为:“照出者,如火之照物。盖前招议之内,各犯赃赎还官给主,不容遗漏,所以总结上文之意。”[14]89“照提者,因举照中另提而立名。除应奏请官员之外,有逃亡不官者四项……”[14]90可见,照出是说明赃物的处理情况,照提是说明案件中其他相关在逃人员的情况。

第三,在口供与招供的基础上,官员对自理案卷的分析与判决,称之为审语与议得。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中解释说:“所谓审语,乃本县自准告词。因情判狱,叙其两造之是非,而断以己意者。”“议者,拟似也。问者欲似诸律,未敢以为是,而拟之之词。”[4]356其中,最难也最重要的是官员对诉讼案件的分析。分析得当,判决才能使诉讼双方都能够信服;否则就会出现前文所描述的不断诉讼,乃至越诉的情况。黄六鸿指出:“审语之难,不在合式。在原被之匿情肤愬,两证之左袒饰虚,而我能折之,使彼此输心允服,因笔之以为不可移易之,为难也。”[4]347在审语对案情分析的基础上,即可确定罪责,依律判决。关于判决的拟定,清初一些重要的官员参考书之一——《未信编》中有“拟之之词,所犯姓名虽多,以招首为议头,以下轻重依罪为次引用律例,必须体认得真。有犯二罪以上,从重论,是谓除轻不坐也;各等者从一科断,是谓去彼存此也;数事共条,止引所犯,摘引应坐也;如五、六、七人共招,律虽各别而罪相等,并拟,赃买同者亦然。……若无律例而比附者,则云某系照例比□某律例云云。如死刑,则云某重犯,牢固监侯,会审处决,通行请旨。若是外招,则云申详转日发落”[14]88的总结。

第四,将处理好的各公文依此黏结、用印成卷即可。潘杓灿强调道:“理一事,必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不可缺少。”[14]85

三、清代官箴书与公牍的传播

除对公牍书写技术与规范的传习,清代的官员还积极收集并传播公牍文本。在清人看来,公牍文本不仅可以被新人当作写作时模拟的范本,还是官员进行社会治理实践的实录。在这一意义上,这些公牍文本往往被视为从政指南和澄清吏治的有效手段而被广泛传播。

公牍文本很早即为人们所关注并收集,如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梁庚尧指出,该书注重实用性,与宋代的官箴书相表里,为入仕者提供指导[15]。但其更注重实际的应用,故与清代强调其“实录”特征的公牍仍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要追溯的话,清代公牍类的官箴书则只能追溯至晚明学者吕坤的《实政录》。此书在整个清代都获得了很高的评价,故对后世的官箴书亦有很大影响。如明清之际的汤来贺曾与朋友讨论过该书,“己酉初夏,偶过姑苏,访子友蔡子九霞。论当世人品,亟称李公贯溪,因介而就正焉。与谈吏治,贺因举治谱之佳,李先生曰:‘吕公《实政录》深切着明,较治谱尤详’。”[16]《实政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即是强调“实政”,以与“空言”相对。“空言”则是清代皇帝与官僚经常痛斥的一种弊病。正是在此意义上,魏丕信亦认为吕坤的《实政录》可能是这类公牍的开始[17]。清初《未信编》的编者在谈到其中所收公牍时说道:“仕学之书,坊刻甚伙,大都搜罗文告以示规鉴。是编唯事指陈利弊,虽名章纸贵,不敢妄收一字,中有一二附刻者,皆属兴厘关键,非徒欲附空言也。”[14]11清人在评价余治的《得一录》时,亦强调其所辑的公牍“或古人遗法或身自创行,皆必见诸实事,而不徒托诸空言”[18]。

在实政理念的指导下,清代官书对公牍类的收录,一方面,强调其纪事性,要求其切实记录官员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如乾隆年间的官员海宁主持编纂的公牍汇编《晋政辑要》中即谓:“事贵核实,不以文胜。征典期可征诸事,征事期可措诸用。综核名实,原委毕陈,此其实录也。”[19]另一方面,反对华丽辞藻包装下的空洞形式。如《学治识端》在其中的一篇序言中谈到公牍时指出:“所谓近世官文书者,自有其体,不尚瑰玮连犿之词,取足晓人意而止非古者笺启条教之遗也。故所重者在其事,而不于其言受之,恒言居官以来无他,足自信。”[20]总之,在清代公牍的编纂与传播者看来,正是因为公牍可以如实记录官员的地方行政实践,才区别于他们一致痛斥的“空文”,具有“治世”价值。

清代公牍文本的传播主要有选编与汇编两种形式。一般而言,选编主要收录某一官员(尤其是官声、治绩较高者)的公牍,如《敬简堂学治杂录》《赵恭毅公自治官书》《海陵从政录》等。这些选编,主要是为了保存官员们在任期间的“惠政”或“佳绩”,从而为后人提供模范指导作用。如戴杰在自述其编纂《敬简堂学治杂录》的缘起时说道:“因忆顾君象三(怀壬)时以孝廉在署,尝取公牍、私议择而录之,积久成帙又复手书,一过以稿畀余。幸有是录出以代谈藉、塞过问者之意,而谨俟其自择焉。夫政贵因地制宜,治陵而效或治他邑不效未可知也;政贵因时制宜,前日治陵而效或今日治陵不效又未可知也。然其人苟守清、慎、勤之箴,而不悖乎敬简之旨,则古人成法具在,悉可变通行之。”[21]他认为,这些辑录记录了前人施政的“良法美意”,故才推荐给他人作为参考。当然,一些选编也不排除有自炫、获取声望的目的。汇编则侧重于某一主题,如《晋政辑要》《天台治略》等主要聚焦某一地区的治理。李渔的《资治新书》则意在为从政者提供全面的指导。他在介绍自己的新书《资治新书(二集)》时指出:“是集分类取材,非但不同于坊刻,即较本堂之初集,又加备焉。凡可资于吏治者纤芥无遗,丝毫不混。识者但观总目,便知作者苦心,天下古今之书更有便于此者否?”[22]李渔的说明虽然是在给自己的新书做宣传,但按文体与内容进行“分类取材”确是其独特之处。这一编排形式既可以做到纤芥无遗,又丝毫不混、方便检阅,从而使其更具实用性。

四、结语

综上,长期以来,公牍书写的技能一直被专业幕僚、胥吏所把持,而记载这些技能知识的书籍被视作秘本,加之学者型官员往往轻视这些烦琐、技术性的工作,导致地方官员一面痛斥胥吏的恃才作恶,一面又要依靠他们来处理政务。因此,一方面,清代官箴书的作者希望通过对公文常识与书写规范知识的传播,打破这种知识垄断,将地方权力重新聚拢在正印官的手中;另一方面,清代官箴书的作者还积极传播有关地方社会治理的公牍范本,希望通过他们所收录的惠政、佳绩来为地方官员的地方治理做指导。在阅读这些文本时,读者不能只注重其文本形式,还需仔细体察文本中记载的政策或行为的背后所隐含的深意。如刚毅所言:“其中杜渐防微、厘奸剔蠹,莫不寓有深意。所谓道揆法守者,其在斯乎有司苟能体立法之初心,随事考察,奉行唯谨,虽由此以臻郅治无难。”[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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