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浩文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 500250)
村规民约是由共同居住在同一村落的村民为适应村民自治需求,根据当地风俗和习惯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作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形式,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自治约定和治理制度,介于法律与习惯之间的“准法律”规范。尽管村规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亦没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但能通过村民的相互监督与自我管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村规民约,并通过不断改进规范村规民约,对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稳定农村基层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检索程序中对“贵州省”法院名称及“村规民约”为关键词的全文进行检索,文书共322篇(2013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其中刑事案件25 篇,民事案件271 篇,行政案件25 篇,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1篇。对上述271篇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其中一审裁定85篇、一审判决92篇、民事调解1 篇;二审裁定12 篇、二审判决63 篇;民事审判监督18 篇。其中二审维持原裁判60 篇,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与二审一致率较高。
(1)案例大致反映了贵州省关于村规民约的司法适用状况。民事案件中涵盖了从基层院到省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涉及民族自治州案宗的地区依次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两级法院,计85 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两级法院,计38 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两级法院,计17篇,共计140篇,体现了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适用占比重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