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学院,北京100084)
从西方学者的视角来看,中国的集体劳动法律空泛又薄弱,没有建立起西方宪政民主国家那样十分健全的集体谈判制度。然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大多数劳资纠纷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既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也没有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西方学者往往简单地用威权主义国家镇压工人抗争[1]来解释这种“平静”,但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源于西方世界对中国的一贯偏见,即认为中国传统的冲突治理制度落后而野蛮。实际上,中西文化在其根基处就不同,一定的社会文化情景孕育了相应的制度理性,而制度是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因此,中西方冲突治理制度都是人为构建的产物,必须放在各自的理性观背景下去理解。实践表明,近年来中国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具体手段灵活多变,且整体趋于缓和。那么,他们运用具体处置手段的逻辑是什么?如何被塑造?本文尝试从中国传统理性观和现代理性观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结合2016—2017年期间对案例事件亲历者和工会干部的追溯式访谈,对2005年大连开发区多家日企先后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以及2014年东莞裕元鞋厂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这两组典型案例的治理过程进行分析,尝试发现地方联动主体对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的治理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