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 胡小伟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1;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0)
专利的出现,让技术成果由技术形态转化成权利形态,进而获得了排他性的专有权保护;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又使专利权以标准必要专利形态呈现于世。但是,人们在惊叹“技术→专利→标准”华丽蜕变过程给经济社会带来积极效应之余,也需要审视标准与专利结合之后的权利滥用问题,这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价值。
专利技术主要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是在一定领域为统一产品或服务的指南、规则、特性而制定某种最优秩序,形成一种共同遵守和反复适用的,带有指导性、强制性的技术规范。”[1]18技术标准通常与专利技术是分隔的。[2]专利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强调技术的创造性、权利的独占性和经济的利益性;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侧重于技术普适性、实施开放性和目的公益性。专利与技术标准各不为礼,且技术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亦曾存在不纳入专利技术的偏好。
然而,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专利技术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或者行业,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几乎实现了专利全覆盖,因此,完全绕过专利技术而制定技术标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与此同时,对于标准组织而言,“在标准制修订的过程中纳入代表着某一阶段最为先进的专利技术, 可提高技术标准的先进性以及适应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