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欣
(山西警察学院 侦查系,山西 太原 030401)
我国民营企业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40余年来已发展到20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在税收、创新、就业等方面贡献巨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极大作用。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民营企业权利保障在法治体系内的相应不足凸显出阻力效应。法治兴则企业兴。探索构建行为规制与权利保障共进、形式与实质兼具的民营企业法治体系,是释放民营企业活力、激励民营企业强劲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民营企业”一词并非法律规范用词。从语义角度讲“民营”是对经营主体的说明,与之对应的是国营企业。在学界,关于民营企业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有学者认为是非国有、非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学者认为专指个体和私营经济,而不包括其他。在我国正式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与之具有相同意义的应当是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所有制是各种解释的共同出发点,也是民营企业的核心特征。因此,民营企业应当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其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和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并列的市场主体。
民营企业合法地位的初次确立可追溯于1982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