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中主观要件的举证

2021-02-04 07:19:40黄意欣
中国集体经济 2021年3期

黄意欣

摘要:《專利法》第70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作为销售者抗辩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主观要件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考察,是积极事实,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由销售者自行举证。并且,法官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考虑销售者经手的总量、销售者的专业知识、销售者是否曾经收到侵权警告、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销售者与供货者的关系等。

关键词: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证明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选择对位于销售链末端的销售者提起诉讼,特别是从事小商品经营的销售者。这类销售者通常具有法律意识淡薄、留存证据不全、商品经营规模小等特点,一旦被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大部分会因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2016~2019年审结的“源德盛”一审案件为例,共计233件,其中仅有34件案例合法来源抗辩成功,仅占比14.6%。

专利侵权诉讼的合法来源抗辩成功比例之所以比较低,主要难点有两个,如何证明销售者“不知道”就是其中之一。

一、“不知道”的举证的争议

关于“不知道”的证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目前有许多学者认为“善意”或“不知道”是消极事实,无法被证明。这些学者们认为对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实际上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专利权人,试图通过专利权人举证证明销售者“恶意”来证明销售者不具有善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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