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成都女子周某燕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其小区10楼的家中发生争吵。
为泄愤,周某燕将厨房内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窗外,砸到该小区楼下小南街南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天2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燕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4月21日,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燕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许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燕从其位于10楼的住处向窗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周某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判决具有法律依据量刑妥当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刑事判决,这一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