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睫毛膏牵出的黑色产业链

2021-02-08 18:16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1年23期
关键词:睫毛膏制假用品

张宏羽

向假冒化妆用品亮剑(图/IC photo)

近年来,我国化妆用品的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化妆用品市场生机盎然。但伴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涉假案件中化妆用品出现的频次也越来越高。假冒化妆用品的泛滥不仅会令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利润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和营商环境,甚至还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健康风险。

睫毛膏牵出黑色产业链

23万余件假冒化妆用品、78万余个假冒商标标识、1100余万元的销售金额……这些数字来自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这串“猖狂”的数字背后,藏着一条制售假冒化妆用品的黑色产业链。

最初,熊某、周某两人合作经营国产化妆用品品牌,但由于打造品牌口碑、提升产品认可度较为困难,熊、周两人自有品牌的经营状况一直不温不火。看着电商平台的火爆,急功近利的两人便把目光投向了“山寨货”。2018年起,熊、周两人租借了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些场地作为生产加工地、库房和办公场所,在未经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孙某玲等处采购了各规格型号的货品原料,又向张某渥委托定制各品牌各规格型号的货品包装。

一切准备妥当后,熊、周两人便雇佣他人生产、组装假冒“资生堂”“无印良品”“植村秀”“CANMAKE”“KATE”“SUQQU”等品牌的化妆用品,再通过两人经营的网店及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牟利。熊某还单独采购了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加价出售给他人。此外,另有胡某自熊、周两人处购入假冒化妆用品后通过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实体店铺和微信等线上渠道对外销售牟利。

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介绍,这是一起工厂型制假案件,这类案件的售假渠道主要是网络订单销售等。据粗略统计,这些假冒化妆用品被分销商转售、行销全国,严重扰乱市场。熊、周两人的制假工厂并不具备化妆用品的生产资质,正规的化妆用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选配、无菌车间等卫生要求十分严格,粗制滥造的假冒产品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最终,在警方、检方的不懈努力下,熊、周两人的制假工厂被捣毁,制假工厂背后的黑色产业链被斩断,涉案人员获刑。

那么,这条黑色产业链是如何被一举摧毁的呢?故事要从上文提到的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说起。

彼时,公安机关接到了有人销售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的线索,遂前往江苏省盱眙县抓捕嫌犯。2020年9月8日,民警分别于江苏省盱眙县的一处停车场和某园区内抓获蒋某生、戴某兰2名嫌犯,查获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142支。之后,蒋某生、戴某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间,蒋某生从他人(网名“小破孩”)处购买假冒“艾杜纱”品牌睫毛膏3万余支,存放于江苏某园区的一处平房内,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蒋某生还雇佣戴某兰,让其担任网店销售及售后客服,并协助发货。戴某兰在知道网店销售的“艾杜纱”品牌睫毛膏系假冒后,仍继续参与销售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蒋某生销售金额约200万元,非法获利达100余万元;戴某兰参与销售金额约100万元。

在办理蒋某生、戴某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从知识产权完整保护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安机关追查假货来源,经过侦查发现,蒋某生微信进货的上家在广东某地。公安机关到当地进行搜查时发现,这是一家“化妆品大厂”,即熊、周两人的制假工厂。公安机关发现现场假冒产品涉及10余种品牌,蒋某生、戴某兰进购的“艾杜纱”品牌睫毛膏在其中还不算特别起眼。现场发现有大量原材料、商标标识,可预判熊周制假工厂背后应该有供货商和更长的黑色产业链。

一般来说,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涉及上下游多个罪名交织,多种罪质行为的混杂,多岗位角色的甄别分类。此外,在办理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时,还可能涉及异地、跨区域办案带来的取证缺失:若制假机器、模具没有带回,会给指控带来一定难度;若部分办公设备没有带回,则会导致一些数据的缺失;若案件中的销货渠道隐蔽、上下游链条不完整,则难以实现“打早打小打源头”……由此看来,全链条打击的难度非同一般。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检察院向记者介绍,在办理该类工厂型案的前期取证上,检察机关会与公安机关进行类案沟通,加强取证引导,开列提纲,出差办案时尽量实现一次性全面取证;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着力厘清人员关系,查明上下游关系,尽力还原各嫌疑人在工厂型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罚当其罪;检察机关还要根据供应链上的各商家的主客观情况,辨明其是合法经商还是违法犯罪,既合理保护营商环境,又能阻断假冒商品的产销途径。

远离假冒化妆用品

成本价几元钱的假冒化妆用品,到消费者手里却变成了几十元……可以说,熊、周两人的制假工厂通过批发商“走量”的方式,所赚取的利润是“倍数级”的。

以该案中假冒的某品牌粉扑为例,制假工厂的采购费用在2元左右,包装封袋的费用仅为几分钱。在成本中真正占大头的是人工费,聘用工人印制假冒LOGO,整理粉扑绒面、包装,打包发货等环节的人工费在3—5元不等。可见,最终的成本也不超过10元。

制假工厂将粉扑卖到胡某等人处的价格是25—31元,作为水货批发商的胡某,将粉扑卖给下家的价格是35—37元,随着各级商家的层层加价,消费者拿到手的价格为60元左右。一些网店挂出的售价在70—80元,这仅仅是为了对标官方旗舰店的正品价格,网店往往会通过做活动打折、送优惠券等方式,把价格控制在56—65元之间,让消费者误以为占到了便宜。即便当时没有活动,不法商家也会以“活动刚结束,可以改回活动价”的话术,让消费者上当受骗。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如果是第一次选购品牌商品,尽量到官方指定渠道、电商旗舰店购买。某些第三方商店增加了中间商环节的销售成本,销售价格不太可能低于官方店的价格。虽然一些第三方商店偶尔会有活动补贴,但如果是长期低价,哪怕是优惠几块钱,也要引起警惕。试想哪个品牌厂家给第三方的批发折扣会低到来抢自家旗舰店生意的程度呢?如果是经常购买的产品,可以将其与正品对比,假货与正品通常有细微的差别,如包装不同、制造工艺不同、用料不同、使用感受不同等。

记者还注意到,该案中售假渠道中出现了微信渠道。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是通过电商平台不小心购买了假货,可以直接向电商平台投诉。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上的商品交易是否有保障,不小心买到假货后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呢?

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一般来说,可以把购物分为公开交易和熟人交易两种。从安全上讲,建议尽量选择公开交易的途径,公开交易因为其具有规模性、常規性、平台担保等特征,会降低个体消费者维权的取证难度和成本,比如电商平台、线下商场等。而微信、朋友圈侧重的是其社交属性,并非商务平台,对应的是典型的熟人交易,一般是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品控”其实是“先行一步”——在线下或者此前交易中进行的,消费者为了快捷完成新的交易,往往选择在微信上就其熟悉的商品进行价格、数量、物流等商品以外信息的交互。微信、朋友圈上的商品交易、熟人交易其实对商品本身信息披露不足,对陌生交易来说并不“友好”。检察官建议,消费者如果选择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交易,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与商家详细沟通,标明商品的主要信息,以便将来维权。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上受骗,建议做到尽早发现、尽早取证细节报案,如及时拆开验视快递、商品消费完毕前尽量不删除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等。

《刑法》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应坚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只有凭借产品过硬的质量,才能赢得信誉和口碑,谋求长远的发展。尤其是网店商户,一定要对进货源头进行把关,防止自己成为制假、销假产业链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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