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的一次外交降级斗争

2021-02-09 02:32贺刚
世界知识 2021年24期
关键词:中荷荷兰政府出售

贺刚

被誉为“风车之国”的荷兰,虽然拥有风光秀丽的国土、高度发展的经济水平,但在大航海时代也留下了极不光彩的殖民历史,其中就有对我国台湾进行过的长达30余年的殖民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荷两国于1954年11月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这种关系状态维持了较长一段时间,此期间荷兰在联合国阻挠恢复我國合法权利的立场及其与台湾往来等问题阻碍了两国关系的持续发展。直到1972年5月,中荷外交关系才升格至大使级。从正式建交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荷关系发展并不一帆风顺,而是发生过重大曲折。1981年5月,因荷兰政府批准该国公司向台湾出售潜艇,两国外交关系再次降至代办级。

多年来,台湾一直有发展海军力量并部署潜艇的计划,甚至也有自造潜艇的构想。台湾最早的两艘训练用茄比级潜艇“海狮号”(原美军SS-478“带鱼号”潜艇)和“海豹号”(原美军SS-426“单鳍鳕号”)由美国于1973年4月和10月分批次提供,但这两艘潜艇的建造时间均在20世纪40年代,售卖给台湾时已严重超过一般潜艇的使用寿命。因此,台湾军方急欲获得更新一代的潜艇,并在全球范围寻求卖家。这一时期,台湾空军也因从西德购买的F-104战斗机日渐老旧、零件短缺,向欧洲国家寻求帮助,时任“空军后勤署长”的冯光世随即开始与荷兰空军接触,试图开辟一条从欧洲购买武器的渠道。冯光世在窜访荷兰期间,参观了荷兰莱因—斯凯尔特—维罗梅造船集团公司(RSV)旗下的威尔顿·费吉诺德(Wilton Fijenoord,简称WF)船厂,认为台湾海军有望从该厂获得现代化攻击潜艇。

20世纪70年代末,欧洲造船业整体处于萧条期,此时荷兰国内经济危机十分严重,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急需刺激经济增长。1979年初,荷兰议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普勒与时任台湾“外交部常务次长”的钱复进行接洽,表示荷兰经济陷入困境,RSV造船厂也深陷财务危机,急需订单维持运转,因此愿向台售卖潜艇。但由于台湾向荷兰购买潜艇须得到荷政府的出口许可同意,普勒也表示将运用自己在国会的影响力来争取支持。随后,RSV公司业务经理费德航先后于1980年2月和8月两次访台,与台湾军方商谈出售潜艇事宜,并表示目前荷兰各政府部门基本都同意向台出售潜艇。但荷兰政府顾及此事的敏感性和国内外反应,迟迟没有公开消息,也迟迟未就向台出售潜艇事做出决定。

1980年11月4日,就在荷兰首相德里斯·范阿赫特访华回国后的第二天,荷兰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之一《新鹿特丹商业报》曝光了RSV公司与台湾当局谈出售造潜艇的消息。得知这一消息,中国驻荷兰大使馆立即向荷政府发出外交照会,坚决反对荷兰向台湾出口潜艇,强调“荷兰政府的决定违反了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以及1972年中荷建交公报中提出的原则”。鉴于消息已经曝光,1980年11月29日荷兰内阁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发放潜艇出口许可证的决定,同时附加两个条件:一是由RSV船厂直接与台湾签约,以免使荷兰政府承受过多压力;二是台湾必须另外向荷兰购买与潜艇金额等值的液态瓦斯输送设施等工业设备(两艘潜艇采购价约3.5~3.7亿美元)。

1981年1月16日,荷兰政府重申支持出售两艘柴电潜艇给台湾的计划,但荷兰议会内部就政府批准向台出售潜艇一案存在较大争议。1981年1月29日,荷兰议会下院专门进行辩论,多位议员就政府同意向台出售潜艇表示不满和愤怒,认为这会从根本上破坏荷兰与中国的关系,损害荷兰的国际信誉,并造成经济和外交上的双重损失。1981 年2月3日,荷兰议会下院经过表决,以77票对70票否决了该交易,要求荷兰政府收回成命。但是,荷兰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抗议,无视荷兰议会的反对,以克服国内经济困难、创造就业为借口,于2月22日声明重申不改变对台出售潜艇的决定。3月6日,由反对党提出的不信任案未能在荷兰议会立案,向台湾出售潜艇事因此定案。1981年5月5日,中方照会荷方,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将中国驻荷兰大使馆降为代办处。

1979年2月,荷兰女王朱丽安娜与中国驻荷兰大使丁雪松在一起。

为了满足潜艇交易项目中荷兰要求附带的额外贸易额度,台湾经济部门动员岛内主要骨干企业赴荷采购工业设备、农产品、工业原料、生活用品以及货柜、散装式商船等。当这些附带的采购额度全部得到满足后,RSV公司总经理史蒂克飞抵台湾,就潜艇交易细节与台海军进行磋商。1981年9月3日,RSV公司与台海军正式签约,达成购买两艘改良型旗鱼级柴电潜艇的协议,合约总值3.7亿美元。实际上,这两艘潜艇以荷兰在1970年代服役的旗鱼级攻击潜艇为基础进行改造,并非全新制造。

1982年12月15日,台湾采购的首艘潜艇于RSV公司旗下的WF造船厂进行建造,但此时RSV公司爆出更大财务危机,台湾的造艇计划因此陷入漫长的还债与资金纠纷之中。为填补RSV公司的巨额资金缺额,台湾付出了比原先合同约定更多的资金,并直接派遣官员和技术人员赴荷兰进行生产监督。1983年7月,台湾方面向荷方释放了拟继续增订四艘潜艇的信息,但被已不堪此事之扰的荷兰政府否决。1986年10月台湾首艘荷兰造潜艇下水,命名为“海龙号”(SS-793),1987年12月运抵高雄左营港,第二艘潜艇于1988年6月运抵高雄,命名为“海虎号”(SS-794)。

1984年2月1日,在荷兰政府拒绝向荷公司发放向台湾出售新的潜艇许可证并承诺不再批准向台出售武器的情况下,中荷双方发表联合公报,决定自即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针对荷兰售台潜艇事件,《人民日报》于1981年1月20日发表评论文章《中国人民的尊严决不容侵犯》强调,“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我们决不容忍任何国家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阴谋,也决不容忍任何同中国正式建交的国家同台湾建立什么官方关系,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我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任何人以为中国政府和人民会拿原则作交易,那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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