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理论与发展框架研究

2021-02-09 03:05方元欣高晓雨
中国信息化 2021年1期
关键词:贸易数字化数字

方元欣 高晓雨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间,可通过数字形式交付的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长率约为7%-8%,全球范围内超过一半的服务贸易实现了数字化。发展数字贸易,既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更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选择。

一、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际和国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定义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争议在于交易形式、交易性质和交易标的上。国际上,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宽口径”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历年更新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中指出,数字贸易的定义是“所有通过数字化形式订购和/或交付的贸易”,从交易形式划分,包括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等三个部分。其中数字订购贸易与电子商务概念互可替代;数字交付贸易指的是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部分,主要指代通过线上形式交付的贸易内容;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指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促成的贸易和平台本身提供的有偿和无偿中介服务。这三个部分贸易有互相重叠、交叉的部分。例如,跨境电商服务同时属于数字订购、数字交付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服务类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4年的报告中也对此概念亦有所提及。二是“窄口径”定义。USITC在2013年的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通过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其交易标的以无形的服务和信息为主,不包括在线订购的货物商品和有数字对应物的实体货物,如以实体光盘或其他硬件介质出售的书籍和软件、音乐和电影。最终USITC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CRS)都采用了“窄口径”定义,为其制定数字贸易政策和参与全球规则谈判提供了理论依据。“宽口径”和“窄口径”定义的区别在于前者涵盖了跨境电子商务,后者则认为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中的分支,不涵蓋跨境电商类的货物贸易。

在国内,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45号)中将数字服务定义为“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信息技术服务贸易、数字内容服务贸易和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三个类别。我国学者贾怀勤教授认为数字贸易包括了信通服务全部贸易和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的贸易。其中,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指的是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实现融合的部分,排除了“尚未被数字技术融合的贸易”。测算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的贸易数据,可先通过重点企业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调查问卷测算融合比。

本文主张采用数字贸易的“窄口径”定义,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大国,尤以美国为主,对“窄口径”定义已形成一套规则诉求和谈判体系。使用“窄口径”定义与国际标准统计口径接轨,能帮助我国更准确地研判国际形势和发掘本国优势,从而更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制订和全球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理论研究、测度体系和政策方针已步入成熟期,但服务贸易相关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将“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概念与电子商务概念并行独立发展,使前者侧重于服务贸易,后者聚焦于货物贸易,可形成相辅相成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内在驱动力,以信息通信网络为主要交付形式,以服务和数据为主要标的的跨境交易活动。从交易性质来看,数字贸易包括通过数字化形式交付的服务贸易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的贸易。从交易标的来看,数字贸易的主要标的是服务、信息和数据。部分信息和数据可通过非货币形式来呈现。从交易范畴来看,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的分支。只有通过数字化交付形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属于数字贸易,通过光盘等磁盘介质交互客户的贸易行为不在数字贸易范畴内。

二、 数字贸易理论的演进

21世纪初,国际学术界开始关注互联网对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引发的影响。近年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迅猛发展,以数字技术为主要驱动力的新兴经济形式和贸易形态正以其独特的影响力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数字贸易相关的理论研究应运发展。最初对数字贸易的研究集中于数字技术对贸易结构、贸易形态和贸易格局产生的变革作用,之后逐渐深入,对数字贸易的发展架构、规章制度以及国际规则进行纵深研究,并对各国数字贸易的政策和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性研究。

(一)数字贸易的理论演进

数字贸易理论最初由数字经济概念衍生而来,从数字技术对经济结构和模式的变革性影响聚焦到数字技术对贸易形态的影响。2016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化信息和知识为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活动空间,有效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CT)作为生产力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技术渗透到各行各业,对产品和服务贸易进行数字化变革,进而对整个贸易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从而形成了具有数字烙印的贸易形态——数字贸易。

夏杰长(2018)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对数字贸易进行分析,在供给侧,数字技术通过去平台化、去中介化和流程简易化等形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商业模式的革新。在需求侧,数字产品通过影响居民的衣食住行和娱乐社交,培养了用户粘性和依存度,从而引发市场需求的升级。马述忠(2018)通过将传统贸易和数字贸易进行对比,总结两者在时代背景、时空属性、行为主体、交易标的、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差异性,并指出出数字贸易将推动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型,并以实现制造业智能化作为终极目标。陈维涛、朱柿颖(2019)从国际贸易演变趋势上对数字贸易进行定性。数字贸易是继传统贸易、全球价值链贸易(GVC)之后因数字技术驱动而发展到现阶段的产物。简而言之,数字贸易是在信息与通信技术等技术进步和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孵化出来。在数字贸易阶段,全球的贸易竞争将更趋激烈。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竞争、数字技术基础研发竞争、商业模式创新竞争等层出不穷。

(二)数字贸易的发展特点

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态,数字贸易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发展特点可归纳为三点:

一是服务贸易的可数字化。随着移动通信的快速发展和无线网络的全面覆盖,瞬时达、零成本的数据传输模式大大提高了服务的可数字化和可贸易性,服务可以更多地突破“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传统模式,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进行远程跨境交付。这不仅推动了全球范围内信息通信类、商业金融类、咨询管理类等生产性服务外包规模增加,而且加快了电子图书、数字音乐、网络游戏等数字内容服务的传播速度。

二是服务类型的更多样化。数字技术应用发展创新了服务的形式、内容和类型。一方面,以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为主要代表的数字中介平台快速成长,成为数字内容服务创新创造的重要载体和传播渠道。移动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手机游戏等新型数字内容涌现,迎来高速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起来的服务应用日益活跃。线上办公、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新兴模式快速崛起,推动了数字服务行业的提质升级。

三是交易角色的趋多元化。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打破了时空限制,将全球资源纳入互联虚拟空间中,使更多群体能参与进来,大众智慧得以有效凝聚。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用工方式和生产模式,使个体得以突破地理位置和准入门槛的限制,更多地参与到生产和交易活动中。众包、众创等互联网协作式平台,充分发挥长尾协同效应,对闲散化、碎片化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为个体进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提供了更多机遇。另一方面,数字贸易模糊了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界限,C2M(顾客对工厂)、UGC(用户生成内容)、PGC(专业生产内容)等模式的出现使消费者可以同时扮演生产者和供给者的角色。例如,C2M颠覆了传统零售思维,通过反向定制服务使消费者直接参与到产品的研发设计,从而实现由用户需求直接驱动生产制造。UGC使得互联网用户能同时扮演数字内容的接受者、创作者和传播者三重角色,以社交互动、视频分享、知识传递、社区交流等形式,积极参与虚拟空间的精神文明和数字文化生态建设。

(三) 数字贸易的发展框架

数字贸易发展对传统贸易形态和贸易格局的颠覆,对现有的发展理念和政策实践提出适应性要求。从市场环境、制度环境、人文环境三个角度切入,对于适应数字贸易发展规律,夯实数字贸易发展根基,激发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从市场环境来看,数字贸易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革新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贸易活动,其本质是产品和服务以数字化、智能化形式在各市场主体间的高效流动。因此,激励数字技术创新和共享,破除数据和信息流动障碍,加强各市场主体间的联系,能帮助增强数字产业竞争力,提升数字贸易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从制度和政策环境来看,数字贸易是传统贸易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拓展,对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和监管能力都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数据和信息的存储、流动、处理、应用等多个环节争议性较大,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各异,数字贸易合规难度和合规成本上升,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完善国内政策和制度建设,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有助于营造良好有序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从人文环境来看,數字贸易领域的日益延伸,正逐步影响公众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提高公民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让更多人分享数字红利是发挥数字贸易普惠性、包容性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改变收入分配不均,促使地区协调发展。在把握三个大方向的前提下,数字贸易发展框架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基础,一个要素,两个保障”。

“一个基础”指的是信息通信技术应用的连接、联结和协同。数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内在驱动力。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不仅对贸易标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推动了跨境贸易效率的快速提高、国际分工的深化变革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跃迁。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是参与全球数字贸易竞争的核心手段。

“一个要素”指的是数据、信息、知识的跨境流动和共享。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经济全球化是资本、劳动、技术三大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的过程。数字贸易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理论框架,使数据作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通过提高数字服务的交付效率,降低企业间的贸易成本,刺激更多商业模式的创新,迸发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根据布鲁金斯学会数据显示,自2009至2018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了约10.1%,预计2025年数据跨境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价值贡献超过11万亿美元。推动数据、信息、知识的有序跨境流动和共享是融入全球数字价值链的重要前提。

“两个保障”指的是安全保障和发展保障。一是安全保障,即对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而言,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迅猛发展,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信息盗用滥用、数据泄露、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严重阻碍数字贸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个人隐私保护成为维护公众切身利益和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数据安全保护是保障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推动数字贸易有序发展的必要前提。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由于网络传播的“超地域性”、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以及数字产品的无形性等因素造成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和保护保护不力,变相诱导了网络盗版与假冒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创产品的国际流通与市场收益。(孙益武,2019)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数字企业竞争力、激发贸易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

二是发展保障,即对数字税收、人才培养、数字鸿沟的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要求传统的税费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整体性、适应性改革。就税收而言,在数字环境下互联网企业可以突破地缘限制,在不开设物理分支的情况下以数字形式跨境提供服务,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落后导致税基侵蚀、企业利润转移以及政府税收收入流失。推动数字税收制度改革对于实现税务公平,推动数字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关键意义。就人才培养而言,《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数字经济背景下科技创新人才需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并具备数字化能力与思维、高度综合的创新能力和商业实践技能。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要求我们创新人才培育机制,培养和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加强数字技能培训,为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就数字鸿沟而言,信息通信发展水平差异、公民受教育水平差异、数字技术使用能力差异等因素引发数字鸿沟,进而导致地区间发展不协调,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以及各群体间机会不均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弥合数字鸿沟对于释放数字红利,增进人类福祉具有深远意义。

三、我国数字贸易规模与国际地位

在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我国数字贸易以高速增长的态势,为整体经济发展与升级注入了新动能。经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测算,2019年我国数字贸易整体规模达到1.4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19.0%。数字贸易出口总额7869.5亿元,同比增长21.7%;进口总额5995.6亿元,同比增长15.6%;贸易顺差为1873.9亿元,同比增长46.1%,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数字产业的高速发展是造成顺差大幅增长的重要原因。其中,数字化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额约为5302.5亿元,在数字贸易规模中占比最大,为38.2%。其中进口1698.7亿元,出口3603.6亿元。贸易顺差为1904.9亿元,呈不断扩大趋势,与2018年1620.9亿元相比,增长了17.5%,反映出我国电信、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正在稳步提升。贸易逆差最大的类别是数字交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达1478.1亿元。尽管知识产权出口额与2018年相比增长了40%以上,侧面体现了我国对外贸易正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数字交付的知识产权出口额仅为333.3亿元,远远小于1931.6亿元的进口额,侧面反映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同时面临国外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随着《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发布,“要做好经贸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得到明确知识,未来我国“进口替代”产业发展将逐步加强,知识产权贸易有望得到较大提升。

但是,国际上对各国数字贸易规模仍未有准确的测算结果。本文采用了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规模”指标,意在与其他经济体横向对比,了解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指的是具有数字化交付潜力的服务贸易,包括已经数字化和未来可能数字化的服务贸易部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可数字化服务贸易规模”指标,过去十年,可数字化服务出口每年增长7-8%,2019年可数字化服务出口额高达3.2万亿美元,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2.0%,其中发达经济体出口额为2.4万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的76.2%,相比2005年下降了8.1个百分点,可见发展中国家正在抢占世界市场份额,而欧洲经济体出口额为1.7万亿美元,在各大洲中占比最高,高达53.3%。非洲经济体数量虽多,占比却仅有0.93%。美国可数字化服务出口额为5341.9亿美元,位居全球之首,占世界市场份额的16.7%,英国和爱尔兰排名第二和第三,分别占了9.6%和6.8%。我国可数字化服务出口额为1435.5亿美元,排名第八,但同比增长率达8.6%,相较于美国3.4%和英国1.4%的增长率,增速相对可观。就进口额而言,美国可数字化服务进口额仍排名第一,达3108.5亿美元,同比增长5.5%,爱尔兰和荷兰次之,分别为3021.1亿美元和1793.9亿美元。我国排名第七,进口额为1282.6亿美元,同比增长3.4%。

从市场主体来看,中美科技巨头处于全球垄断地位,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在福布斯发布的“2019全球数字经济100强排行榜”中,美国上榜企业有38家,数量最多,榜单前10名中占据了8位,以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服务、电信服务为主,包括为苹果、微软、Alphabet/谷歌、AT&T、亚马逊等。中国上榜企业数量位列第二,14家上榜中国企业中,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分列第10位和第14位。日本有13家企業上榜,上榜企业数量排在第三位,其中软银位次最高;韩国有4家企业上榜,其中三星电子位次最高。

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里有7家是中国与美国的互联网企业。七大“超级平台”——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腾讯和阿里巴巴,占了全球前70家最大数字平台总市值的90%。相比之下,欧洲的份额仅为4%,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份额仅为1%。美国的五家科技巨头市值总额高达5.6万亿美元,约占美国上市企业总市值的12%。其中,苹果、微软、谷歌市值均超过1万亿美元。根据UNCTAD发布的《2019年数字经济发展报告》,美国和中国目前占有超过75%的区块链技术相关专利,50%的全球物联网支出,75%以上的云计算市场。Google拥有大约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Facebook占全球社交媒体市场的三分之二,是全球90%以上经济体中使用率最高的社交媒体平台;亚马逊于在线零售市场和云基础设施服务市场中各占有全球近40%的份额。在中国,腾讯旗下的微信拥有超过10亿活跃用户,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解决方案和支付宝几乎占据了整个移动支付市场。此外,阿里巴巴占据近60%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

四、发展数字贸易的启示与建议

为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应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发展战略和举措,加速形成数字贸易“中国方案”。

一是制定数字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府主导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将成为发展常态。我国应尽快明确数字贸易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发展路径,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保障措施。一方面,关注数字贸易发展重点行业(领域)、扩大数字贸易市场对外开放、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推进数字领域自主创新、促进数字贸易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另一方面,从健全数字贸易发展法律法规、强化数字贸易管理机制、优化贸易环境、鼓励扶持创新、完善指标和测算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培育行业协会等方面出台措施。

二是优化数字贸易产业结构。当前我国数字产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进一步优化数字产业结构对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核心产业,尤其是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等。加强宏观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根据消费侧变化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数字企业竞争力。三是依托国内庞大市场和机制体制优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构建健全的数字化生态,为数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是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完善促进数字技术与产业的融合渗透机制,重点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外包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示范企业。依托数字技术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模式,在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积极探索、寻求突破。积极扩大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增强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等数字内容服务的出口能力。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衍生出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验检测、维护维修、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品牌营销等生产性服务外包,增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塑造、价值链升级和境外投资等支持。

四是营造良好的数字治理环境。一是加快搭建数字治理体系,针对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数据确权、数字税收、数据法治等,强化组织与制度创新。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双边、多边、区域等层面数字贸易规则协调,提出符合我国利益诉求的方案,积极参与或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订。加强数字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形成系统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带动数字贸易向更高水平发展。弥合数字鸿沟,扩大数字基建覆盖范围,加强数字素养培育,优化数字资源公共品供给,使社会各群体能共建共享数字贸易成果。

作者单位: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信息政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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