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志
中共中央2018年5月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其中包括“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2018年9月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列入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中共中央2021年1月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更加明确地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从“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到“社会信用立法”的表述变化,反映了未来立法可能使用的名称逐步明确的倾向。
名不正,言不顺。“在社会信用立法中,如何定义‘社会信用’及其内涵外延,这是个首要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举办的社会信用立法专题研讨会上予以专门讨论的问题,但“尚未达成一致看法”①顾敏康:《社会信用立法必先明确社会信用概念》,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yanjiu/xinyongyanjiujiaodianwenzhang/202101/t20210126_225332.html.。究竟应如何界定“社会信用”?这确实是社会信用立法,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既在基本法理层面关涉社会信用立法的性质与目的,也在技术操作层面影响着立法结构设计和文本形式选择。本文尝试从历史的角度,综合不同文本对“信用”“信用信息”“社会信用”等基本词语的使用,基于“社会”和“信用”的狭义与广义理解,概括出四种不同的界定方式,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角下对“社会信用”一词的理解,指明这种理解对于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所具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