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波,赵忠楠
(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给传统作品的载体与传播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使作品载体由有形化为无形,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以数字形式发行并流通自己的作品;而移动支付技术的崛起则为数字作品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土壤,用户购买电子书、数字音乐成为日常。在某种程度上数字发行已经成为了著作权人履行发行权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数字作品交易数量增多、作品广泛流通,使数字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风险增大;另一方面,随着个人数据库日渐丰富,消费者往往也提出数字作品转让的正当需求。在纸质出版领域中,首次销售原则协调着著作权人与买受人的利益,既保障著作权人的首次发行权与复制权免受侵犯,又避免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过度保护,为买受人合法转让作品所有权这一正当需求提供保障。然而,数字环境下为首次销售原则是否适用、数字作品的发行权是否穷竭、数字作品的转售是否应定义为发行、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和数字二手市场是否合法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挑战,这都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和回应。如果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力度过小,势必会引发作品侵权、版权人利益损失等问题;而若保护力度过大,则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及与发行权相关的权利就会无限延伸,买受人缺失处置自己购得财产的权利,这也势必会导致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天平倾斜,不利于作品的流通与版权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