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情势变更解读

2021-02-13 14:21:37杜瑞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杜瑞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030012)

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公平而设的特殊情势下变更、解除或撤销合同的制度。[1]一般认为,起源于12、13世纪《优帝法学阶梯注释》,在各国学理中称谓有所不同。目前,这一原则已经被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所承认。[2]在我国立法中,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情势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修订之时,将情势变更列入了修订稿中,但是因为争议太大而没有被纳入。随着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情势变更”纳入了“合同编”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3]对其进行了制度上的完善,适用上的推进。

一、情势变更概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构成情势变更须符合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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