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珂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2020年2月12日,《北京晚报》登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前一日发布的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三起都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类案件。这些案件在情节和后果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从疫区返乡的行为人拒不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或不接受隔离,或隔离期未满便擅自出入公共场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最终造成大量与其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上述隐瞒疫区旅行史并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的情况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并非个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严重阻碍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国家机关和卫生部门控制疫情形势的努力带来巨大的破坏,因此是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皆而有之。为更好的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传染病防控行为的法律认定予以了明确,但实务界对到底适用何罪依然存在一定疑惑。为了对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为给与精准的法律打击,有必要深入讨论该罪名的适用问题,减少司法实践中的理念分歧,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