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雪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我国法学界对沉默权制度的摸索始于首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前,当时肯定了沉默权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对引入该制度则持否定意见。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认为我国应建立沉默权制度已成为主流观点。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2012年的新增内容。至今,学者们对该条文的理解,尤其是其与沉默权为何种关系仍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该法条并非确立沉默权制度。由于沉默权仍属于我国的立法空白点,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长期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影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向控辩式刑事审判模式转变,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基于此,笔者尝试从多个角度对沉默权的构建进行分析。
何为沉默权?笔者通过对域外沉默权制度进行分析,并与学者观点相结合,认为沉默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沉默权指的是,从刑事侦查程序开始至刑事审判程序终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有权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不会受到任何不利推论的影响。此外,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权利。广义沉默权则是指,只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侦查人员就不得对其展开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