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关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儿媳)有赡养岳父母(公婆)的义务”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民间有“女婿半个儿”的说法,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后就成了一家人,两方的家庭都会把儿媳和女婿纳入自己家庭中的一员。法律这样规定,会不会让“亲家”生分了呢?对于民法典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我们该如何理解呢?请看本期来自读者的观点。
郭元鹏:从“法律公平”和“情理公平”的视角,父母养育的是“自己的儿女”,不是“自己的女婿”,不是“自己的儿媳”,那么“法律责任”就没有必要将“女婿养老”和“儿媳养老”写进法条。但是,没有“法律名分”,没有“法律强制”,并非提倡“女婿不养老”“儿媳不养老”。民法宝典也提到了“对于承担养老责任的女婿儿媳继承权”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是鼓励“女婿养老”“儿媳养老”的,只是没有强制。

海蓝蓝: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儿媳、女婿就可以不赡养公婆、岳父母。“百善孝为先”是中华传统美德。《民法典》明确:鼓励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赡养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所以,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绝大多数女婿、儿媳其实从走入婚姻殿堂的那刻起,就已经相互携手一起践行这一传统美德。《民法典》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削弱或者消除道义上已经存在的赡养义务,更不能忽视这种赡养义务对于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社会秩序稳定的巨大作用。只从字面意思将其简单解读为“法无规定可不为”,其实是一种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