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宏霞
摘 要: 司法解释在“统一解释”的定性之外,行补充立法之实。以“造法性释法”方式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领域进行脱离个案的司法“规则创设”意义上的权利生成。其中虽不乏拓展权利体系之功,但亦有任意缩减权利之忧。应认真对待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可撤销性和过渡性,以公正作为司法解释中权利生成的价值诉求、加强意见征求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限定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适用条件和程序来规制和引导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创制型权利生成。
关键词:司法解释;规则创设;权利生成;改进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1)-04-0057-09
作为司法过程之必要环节的司法解释理应是具体化的个案式的法律解释,然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却是一种抽象化的普遍式的法律解释。我国最高法的此种抽象司法解释权是否意味着其可以制定与颁布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而非仅仅针对个案有效的法律解释呢?这种所谓的法律解释是否是在以“司法解释”之名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普遍性“规则创制”呢?这种以司法解释名义出现的抽象的司法规则创制行为是连同权利立法共同勾勒出法律权利的轮廓,充实了法律权利的真实内容,还是有违法治的权利保障精神,缩减了法律权利的内容,更改了法律权利的边界,进而影响着法定权利的实现呢?如果司法解释中的规则创制不当影响了权利生成,那么如何对司法解释的造法性权利生成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