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瀚天
(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 510000)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发了第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评价[1]。因此,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重视水土保持评价工作。
随着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许多地区投资和建设了高速公路网,有效推动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高速公路项目一般由隧道、桥梁、高填、深挖路段等子项组成,具有投资大、线路长、土石方量大的特点,在建设中会不可避免地扰动地表和损坏沿线植被,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一直是投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2-3]。由于高速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常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位置、线路走向、取土场、弃渣场位置和数量会发生优化调整,因此造成施工结束后的实际水保工程与前期批复的水保工程存在差别,故在工程验收时会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问题。
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过程中,项目一般分为未开工生产建设项目和已开工生产建设项目[4],前者因项目未开工,不必赘述原方案的情况和变更情况,仅需在综合说明中补充与原方案相比具体的变更内容,其余按标准编写即可;后者因项目已开工,实际方案变化可能较大,变更方案更关注“补救措施”和经济、社会效益,因此在综合说明、变更缘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设、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等方面应重点考虑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