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真
(泰安市泰山区委党校,山东 泰安 27100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到基层法治、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重点在基层等重要内容。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法治化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大部分农民群体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治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导致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较大难度[1]。因此,要想保障乡村治理法治化工作有序推进,必须正确认识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面临的困境,针对困境制定适宜的应对策略。
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共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7年),民众法治意识普遍提升阶段;第二阶段(1997—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阶段;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阶段。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并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全民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对于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对发展经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