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租赁风险及制度完善研究

2021-02-21 08:42革梦宇
今日财富 2021年5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民法典

革梦宇

1952年,融资租赁作为新兴的制度在美国诞生,欧美国家的企业家均借此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因此,面对当前企业经营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成为了中小型企业盘活资产、改善产物状态的不二之选。但是,面临民法典刚刚公布,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尤其是登记制度等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成为了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笔者在探寻企业承担的相关风险后,提出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在宏观层面上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以及建立完善的行业协会体系来减少当前所面临的风险。

一、概述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负责出资向第三方(出卖人)买进特定的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商业行为,属于非典型多方法律關系。为了满足我国各个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的现实需要、合理的利用现有资产,我国于改革开放早期以法律移植的方式引入融资租赁制度。《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为11777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00亿元人民币。近十余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快速发展,从2007年到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长了50多倍。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已生效,然而,其中对于保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关键性法条,即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对于旧法具有特别改动的民法典745条规定:“出租人对出租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并没有说明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对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和承租人、出卖人来说,都具有法律效力不稳定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融资管理和生产经营来说,具有巨大风险,本文将探寻企业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如何完善现有制度来避免风险的发生,民法典应当建立怎样的登记制度、行业需要怎样建立行业协会来自行自我约束。

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企业风险

企业选择在经济下行、经营资金无法周转的进退维谷情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放弃长期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期限利益”。在此情况下,企业更应当考虑自身风险负担、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承租人风险负担

1.出租人资质的特殊行业限制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范围广,不仅涵盖着租赁、回购、买卖等商事行为,从数据上说,其还可能包含涉外因素,我国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主体资格具有严格限定,如果主体不适格,那么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将归于无效。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规定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行业限制,按照其中的规定,开展该类的金融业务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批准;若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企业在吸取外资的业务,其必须经过其批准。

如果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时不注重审查业务公司的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将使其陷入法律纠纷中,增加了企业不可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从事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甚至因为诉讼纠纷导致生产停滞、破产等。

2.融资租赁租金风险负担

融资租赁租金风险负担是指若租赁物在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发生了损毁灭失等情况下,其已经支付、未来应当支付的租金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使没有一次性支付购买租赁物价金能力的企业能够通过相关业务在较长时间里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进而获取利润的权利,而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在租赁物交付之后,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这个时候才有讨论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损毁灭失时租金风险负担的问题的必要。《民法典》751条规定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此时虽然承租人已经无法享受到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相关权益,但是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当然免除。然而,承租人仍然享有“二选一”的选择权。其一,根据民法典754条之规定,承租的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如果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损毁物的代替物,则其享有法定解除权,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已经支付的租金无法主张返还请求权,但是无需支付未履行期限的租金;与此同时,出租人基于其享有的租赁期限结束后享有所有权的缘由,享有向承租人主张按照租赁物解除时折旧价款予以补偿的权利。

其二,承租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租金风险负担相关规定,仍然按约定条件给付租金。第二种选择往往存在于企业无力承担一次性补偿费用的情况,虽然从长期经营的角度观察,支付了格外的价款,但是却拥抱了期限利益,为企业资金周转、争取过桥资金争取了时间。

3.租赁物质量瑕疵

民法典747条规定,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弱国承租人依赖于其相关技能确定特定的标的物或者其干预选择时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只能主张出卖人的相关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由于买卖合同系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直接签订,对于承租人主张的相关权利,出卖人一定会进行抗辩,举证责任的压力又落到了相对弱势的承租方身上。法律虽规定出租人在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或者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不提供必要协助时承租人享有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为难以举证证明、出卖人与出租人往往有连带利益的关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负担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商事行为的参与者,其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时候也具有相应的风险。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主要存在以下的风险。

1.物的管理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物权和债权相结合的特性,其在物权方面处于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相分离的特殊权利构造,其交易相对复杂。即使民事法律规定租赁公司在租赁期满后享有物的所有权,但是其自身仅仅在短暂的时间里经手租赁物,很难确定承租人是否按照约定的使用用途和方法使用租赁物,也不能进行及时的管理。此外,虽然依据民法典750条之规定维修、保养等通常是承租人的责任,如果承租人不按照技术规范保养租赁物、不按照规定的工作环境和超强度使用,无疑会贬损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出租人无法实现对租赁标的物的全方位管理,会导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公司、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也存在因为出卖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的风险的可能,如向其购买的租赁物存在既存的抵押权等,将影响整个融资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期限届满时能否按照约定享受物的所有权等。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员工未按程序或要求操作和外部不可控事件导致损失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政策法规、宏观趋势、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参与人员因素、系统缺陷、内部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员工工作规范、业务技能、租赁物瑕疵、缺陷或灭失、交付验收等流程管理。

3.信用风险

在任何市场交易环境下,商事行为相对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信用风险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在前期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评估义务,但是在漫长的租赁期限中,承租人自身的风险又呈动态运行状态,出租人风险管理过程中稍有疏忽,便不能察觉,也即无法有效的规避。信用风险依通说有两种生成方式,其一是承租人违约的风险,即承租人由于客观原因,或是不能预见到的企业经营不善,抑或是存在预期违约,无论是哪种,都必将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第二种则是承租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恶意伪造、变造、美化财务报表,虚构租赁物,提供虚假的发票、银行流水,隐瞒负债、或有负债规模,隐瞒资金用途,通过关联交易虚构企业经营状况,为取得融资欺骗融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制度完善

在企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其合同的订立、解除、无效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等都由法律宏观调控,在探求整个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整体风险防控的语境下,一味的强调个体的能动作用(如寄希望于承租人、出租人自身的专业素养)、旨在個案中预防相关风险并无太大意义,故笔者提出应于法律层面上完善融资租赁相关规定,从根源上解决目前行业中种种因无法律明文规定造成的风险。

(一)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登记效力进行了更改,登记从此具有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现实中,民法典生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动产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对融资租赁登记已经形成重要的影响力,在中登网进行登记成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商事习惯。然而新的法律规范对登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其要求。

随着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租赁登记平台,并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权功能。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公示效力,明晰租赁物的权属,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交易功能。因此,建立统一的权利登记机构,以法定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来维护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合同利益的权益事目前的首要难题。

(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对金融租赁业进行统一的内部监管。即使现有的地区性的行业协会也处于十分分散的状态,形成了多头监管的模式。目前,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了2014年1月成立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2009年7月成立的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委员会、一些地方租赁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首先需要统一目前凌乱的行业协会、建立各级自律组织的沟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最后达到行业自律的状态。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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