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视角蚂蚁集团涉猎业务政策研判与合规管控研究

2021-02-21 08:42王聪王金凤
今日财富 2021年6期
关键词:蚂蚁监管金融

王聪 王金凤

本文通过剖析蚂蚁集团的业务本质,梳理近几年国家对蚂蚁集团这类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政策,认为应从回归金融本质防范金融风险;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重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在鲶鱼效应之下合规运营这四方面对蚂蚁集团这类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风险管控,完善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风险管控体系。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对我国金融的服务以及业务产生巨大影响,但是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进步,其风险弊端逐渐暴露,此时风险管控显得尤为重要。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当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规范全面开启。

过去十几年时间,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蚂蚁集团)凭借庞大的网络流量,抓住传统金融痛点快速发展,计划在国内A股和H股同时上市。然而2020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的公告,同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接踵而至,公开征求意见,该项办法要求对小额网络贷款公司实施严格管控,这对蚂蚁集团的未来发展形成严重阻滞。蚂蚁集团对金融监管和科技创新来说都是新生事物,因此需客观看待蚂蚁集团的发展模式,一方面我们要鼓励金融科技的发展,支持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需要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避免监管不严带来的风险问题。

二、蚂蚁集团业务透视及行业定位

(一)蚂蚁集团业务画像

研读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发现,其集团收入主要来源于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创新以及其他业务。2020年上半年蚂蚁集团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板块收入占比36%,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此板块以支付宝平台开展,以收取交易手续费为主要盈利方式。数字金融科技平台2020年上半年收入占比63%,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平均涨幅为13%。此板块为多元金融服务平台,下设微贷科技、理财科技和保险科技三大业务平台,以佣金和利息盈利,是蚂蚁集团最大的收入贡献板块。创新及其他业务贡献营业收入占比不到1%,以技术开发为主,通过服务费盈利,目前该板块是蚂蚁集团转型的方向,增长潜力大,或将成为蚂蚁集团新利润增长点。

2020年上半年,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平台板块下的营业收入主要由微贷科技(39%)、理财科技(16%)和保险科技(8%)三类相关服务构成。通过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发现:四大国有银行利息收入份额都超过60%,利息依然是商业银行主要收入;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基本都在30%以上,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份额在15%-20%之间波动。

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下的微贷科技、理财科技和保险科技三大业务,虽然三大业务都带有“科技”二字,但本质却是贷款、理财和保险。纵观四大国有银行和蚂蚁集团的业务份额,国有银行营业收入以利息和手续费及佣金为主,蚂蚁集团以贷款利息和手续费及佣金为主,并且蚂蚁集团数字金融科技板块下的微贷科技平台收入占比已超越数字支付和商家服务收入,成为蚂蚁集团营业收入份额最大的业务板块,利息和手续费及佣金构成蚂蚁集团的主要营业收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蚂蚁集团业务模式与四大国有银行逐渐趋于相似态势。

(二)蚂蚁集团行业定位

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通过金融科技专题报告初步定义“金融科技”这一概念,将“FinTech”译为“金融科技”。理事会提出将信息技术产品与金融服务创新融合,为金融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转变,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

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引领金融体系改革,倡导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智时代的科技产物对市场、技术、产品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金融与科技的有效结合,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带来创造性和颠覆性的转变。所以螞蚁集团作为我国金融与科技的混业化企业,应接受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

三、金融科技企业政策研判

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推动下,金融科技公司凭借个性化的利基服务、数据驱动的解决方案、创新的文化和灵活的组织结构,通过区别于传统金融公司的特色业务迅速占领市场。然而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系统带来转变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破坏性,行业的混业性、多变性等特征增加了监管难度,分业监管模式易形成监管重叠、监管不到位的监管风险。我国政府发布一系列监管政策,推动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建设,相关汇总如表1所示。

上述监管政策不仅从根源上为规范公司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为实现金融风险管控设置了法律屏障。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科技的繁荣,使其以更高的服务质量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金融科技企业合规管理的实现路径

通过对蚂蚁集团涉猎业务的政策来看,我国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目前还未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一方面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的科技属性发展,宽松监管促进科技创新对金融行业的颠覆性转变,另一方面当出现风险事件时却试图将金融科技归入已有的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做法阻碍了科技金融的发展。笔者从蚂蚁集团的现实情况以及目前国内合规监管现状出发,认为应从政策监管和蚂蚁集团两个层面去考量金融科技企业风险管控的实现路径。

(一)回归金融本质防范金融风险

蚂蚁集团本质是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的良好运行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举措,能够有效促进中国产业升级。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要回归到金融本质上来,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以协同发展理念设计和制定相关制度。在宏观层面需要确定发展目标,稳定推进政策创新,中央政府制定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参考中央政府的战略规划并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各地需继续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科技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微观层面需要加强研发机构、社会教育机构及高等院校之间合作,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式,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同时也需要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与手段,加强科技监管的应用,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

金融机构监管由特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功能监管则是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业务类型与功能进行划分。金融科技企业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其是具有“混业”、“跨界”特点的技术创新。随着数智时代的到来,金融企业混业化态势愈加强烈,机构监管难以迎合时代发展,有效监管混业化的金融机构。反观机构监管能够人为地将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强制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一方面难以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归属,容易造成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能冲突,很难对混业化的金融科技创新实施高效监管,另一方面监管者为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极有可能采取行政行为干预,这一举措将不利于金融科技创新积极性与创新性的发展。然而功能监管关注产品的功能属性、依据其基本功能确定监管机构,促使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统一,是一种“先创新后监管”的方式,配合沙盒监管模式,能够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创新、更好地界定不同监管机构的权责归属。

(三)重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

目前我国金融科技行业朝着混业化态势发展,国家政策呼吁金融供给侧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不能再通过单一的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管控,跨行业的金融经营模式与目前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态势产生冲突,监管部门务必以确定监管部门权责归属为目标,重新构建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明确法规条例,使得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做到有据可依。目前我国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依旧是依托于金融监管框架下,没有形成金融与科技相融合的监管系统,未来的监管需要将科技的特点凸显出来,高效运用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甄别金融风险,通过对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分析,感知金融科技行业的发趋势,提前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将科技手段嵌入到监管中来。监管部门需要在发放金融机构资质牌照方面形成统一的准入要求,避免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地区差异逃避监管规则,弱化金融投资者的安全隐患。

(四)鲶鱼效应之下合规运营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强大的客户资源和牌照优势稳健发展,几十年来在法律监管下循矩发展。随着互联网科技逐漸强大,金融科技的力量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试图分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蚂蚁集团就是典例。当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金融科技企业产生巨大的鲶鱼效应,带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创新,思考未来发展之路。蚂蚁集团利用科技方式深入挖掘长期被银行忽视的客户群体,降低客户准入门槛,扩大业务的受众群体,为金融体系的发展带来全新的体验。然而,我国未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致使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企业未能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蚂蚁集团的业务准入、业务范围以及经营管理等都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金融科技企业形成行为规范。因此,蚂蚁集团需发挥鲶鱼效应,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兼顾支持创新与经济稳定、防范风险,带动新旧金融体系变革、产业换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这是蚂蚁集团接下来发展的重点。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政策性金融助推环保技术扩散的动力机制及效应研究(20BJL041)和年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立项建设项目(SDYAL18092)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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