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丹 王 勇
(1.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浙江大学 古籍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8)
为了教义的贯彻和寺院的管理,佛教为其信众设立了系统的禁戒与制度,称为“戒律”。戒律规定了对信众所犯罪过的评判标准与处理方式,规定了信众生活的基本规范,规定了信众集体活动的组织方式,对佛教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自东汉佛教传入,至五世纪初,数百年间,汉地一直没有系统性翻译戒律文本。姚秦弘始六年(404)十月十七日,罽宾僧人弗若多罗在长安诵出胡本,鸠摩罗什口译,《十诵律》的翻译活动正式拉开序幕。而翻译未毕,弗若多罗去世。后来胡僧昙摩流支携带《十诵律》梵本来华,和鸠摩罗什合力译为五十八卷。未及删定,罗什入灭(413)。尔后另一位罽宾僧人卑摩罗叉来华,对此《十诵律》稿本加以删定,又补译《毗尼序》三卷,终于完成了翻译。

1.中村164-3,见《中村》卷下48C-49C。卷轴装残卷,后部如图1右部所示:首全尾残,存2纸(纸高25.5厘米,装裱时天头地角有裁剪),共54行(末五行上部残泐),行17至21字。隶书,有乌丝栏,有行间加校字。写卷首题“十诵律卷第六”,所存内容起首题,至“比丘尼得比丘所宜衣”句后四字止(即“尼萨耆波夜提法”第4条前半部分;传世本中的翻译名词“尼萨耆波逸提”,该卷中统一作“尼萨耆波夜提”)。《中村》定作“十诵律卷第六”,将其定为六朝写卷,并谓“出土地不明”。
2.Ф318,见《俄藏》5/159。1纸(纸高26.5厘米)。首尾皆残,如图1左部所示:存23行(首二行下部及末三行有残泐),行17至19字。楷书,有乌丝栏,有行间加校字,有卜煞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