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做出若干规定的同时,也让中小企业从中有了更多的“获得感”。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于2015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公司的规模为约357亿元,其中财政部认缴出资152.5亿元,持股比例为42.66%。基金公司通过投资设立一批子基金,使基金总规模放大到1000亿元以上,并逐步形成子基金生态体系,以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第十九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